高利贷不是剥削,高利贷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对繁荣经济有非常大的作用。【详细】
我当然希望为地下钱庄翻案。地下钱庄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的进程中,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详细】
要最大程度地减少高利贷等各种民间借贷乱象,不是干脆取缔民间借贷。事实证明,也取缔不了,而是变堵为疏。【详细】
在很长一段时间中,以银行信贷为主渠道的间接融资渠道是我国社会融资的主渠道,但随着货币政策的逐渐收紧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仅仅依靠贷款越来越难以充分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在存款准备金率约束以及日均存贷比的“高压”下,国内商业银行“锅里的米”貌似就要见底,江、浙地区的中小企业也被连连波及。 [详细]
近些年民营经济发展迅速,随着规模不断壮大,企业资金需求也越来越多。但是面向银行的正规融资渠道门槛较高,效率也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大量的资金散落在民间,苦于难觅出口 。持续活跃的民间金融最终呈现出两方相悖的效果:一方面,民间融资对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地方企业起了相当大的帮扶作用;而另一方面也滋生了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侵害了公众利益。 [详细]
政府一方面不许大家搞民间借贷,搞得民间利率这么高,然后又说民间借贷有多么坏。借同样的钱,数量是一方面,质量也有不一样,好质量的钱价格就是可以贵点的。什么叫钱的质量不一样?借同样一笔资金,到银行不一定借不到钱,但是你可能得花三个月的时间,包括无数的申请,还有请吃饭等,这个贷款就是低质量的钱。而民间借贷,你今天要,可能明天后天就给你了,不要担保也不要抵押,这个利率肯定是高的。 [详细]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下,出于金融机构的自利本性和对风险的控制,银行主要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服务。而资本市场的国有性质也使得直接融资的渠道对中小企业基本堵塞。因此,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民间借贷。但是,民间金融的未开放使得放贷者必定要考虑到此种政策风险,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都高于正规市场的利率,这实际上是对政策风险的预先补偿。[详细]
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参与者众多,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民间借贷行为的确有其正面作用,但搞不好又有负面作用。正负面中间要分清界限:哪一范围内是政府允许和鼓励的,哪一种则列为违法行为,这对未来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非常重要。”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如是说。[详细]
如果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偏离市场平均投资收益水平,隐藏的金融风险会随之而来。地下金融组织发生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者携款出逃现象,受此影响的是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危害社会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民间借贷缺乏正规法律渠道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在发生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就出现不少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雇凶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进一步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详细]
在缺乏《民间融资法》、《民间投融资实施细则》以及现有《合同法》未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等情况下,基于亲缘、地缘等小型社群熟人间的民间融资,以其熟人间的小众口碑信誉运行于非人格化公众市场,必然潜伏着劣币驱逐优币的格雷欣效应冲击。在法律防护性保障缺位下,当前民间融资市场既需要防范市场风险,还需规避政策风险,这使民间融资主要依赖高息等被动防范举措,缓解和规避代理人背信风险。[详细]
金融垄断必然会造成金融稀缺,金融稀缺又必然会造成民间的高利贷,而且民间金融的压抑越久稀缺越大,反弹也就越厉害。要最大程度地减少高利贷等民间借贷乱象,不是干脆取缔民间借贷。[详细]
如果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偏离市场平均投资收益水平,隐藏的金融风险会随之而来。民间借贷缺乏正规法律渠道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在发生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详细]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下,民间金融的未开放使得放贷者必定要考虑到此种政策风险,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都高于正规市场的利率,这实际上是对政策风险的预先补偿。[详细]
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搞金融也有很多担忧。比如,很多民间资本都是从事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没有金融从业经验,因此难以做好;民营企业一旦入主金融机构,会不会将其当做提款机,发生大量关联交易;民营企业唯利是图的本性和不稳定性,在经营不善时会不会携款潜逃,进而影响金融稳定甚至酿成危机。[详细]
我国大多数中小银行的实际控制者都是地方政府。不少银行都在增资扩股。在获准增资入股的企业中,通常以国有大中型企业居多。原因有二:其一,国有大企业手里钱多,单个企业出资额高,因此增资过程的成本低、速度快;其二,国有股东讲政治、听话,可代表政府部门的意志投票,而民营企业个体独立性强、不好管。[详细]
银行不要总是一家垄断。让老百姓办银行,这个建议我们提了十来年了。外国人可以办银行,中国人为什么不能办。我觉得,国家主要有两个怕:一是怕出事,老百姓办银行,怕他们把钱卷跑了;二是怕老百姓的银行与国有大银行竞争。我们应该学学西方国家是怎么管金融的,国外是放开的,中国是垄断的。 [详细]
小额贷款公司兴起后,迅速找到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成为了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只贷不存”的规定下运作一段时间后,都开始面临融资难题。[详细]
新36条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可事实上具体操作很难。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最大障碍,就是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发起,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详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有其可商榷之处,普遍存在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导致许多民营企业家不得不求助非法集资以获得金融支持。[详细]
在金融领域放开民间资本进入,有三大好处:一是老百姓能借到钱;二是投资者通过利息能赚到钱;三是投资者要交所得税,国家能收到钱。
金融垄断的结果就是效率低下,现在,对于民营资本的开放力度还不够,对民营资本没有多大吸引力,还应该继续放宽,大家应该把兴趣放到将来。其实,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尝试走商业银行之路,最终转为村镇银行甚至商业银行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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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融抑制是民间金融活跃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疏通比单纯地“堵”更有效。同时,产业领域民营化的深化也呼唤着金融领域的民营化。未来应逐步降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拓宽其业务服务领域。可以说目前在部分地区允许民营企业兴办地方性的中小银行、鼓励民营资本培育地方性“中小资本市场”的时机已基本成熟。有关部门应积极、大胆地推出相关的改革措施。当然,在对民间资本放开准入的同时,还应制定相关的退出法律规定,包括接管、重组、撤销和破产规定等。此外,应逐步建立覆盖民营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防范民营中小银行破产所带来的风险问题。 [详细]
“阳光化”包括正规化与合法化。对于部分长期以来口碑优良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给予法律上的正式承认,并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对于不愿意转入正规金融体系的,也应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将其尽可能纳入法制轨道,置于法律的必要约束与保护之下。非正规并不一定等于不合法,不合规。在国外许多国家,就有针对于非正规金融的法律、法规,非正规金融在正规金融监管之外,但并非不受国家管理,不受法律约束。 [详细]
正如多位经济学家所言,发展民间金融的关键是发展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在发展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方面,应遵循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原则。应对各类民间金融区别对待,进行分类监管,区别其中“合意的”与“不合意的”、较安全的与有风险的,重点监管其中高风险的投机行为,应让合理不合法的民间金融尽量合法。鉴于民间金融的地方性、草根性,应增强地方政府在其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同时,又要避免地方政府对当地民营金融机构的直接干预与介入。否则,民间金融在“转入地上”后,就可能会与官方金融逐渐趋同,失去其原有的特点与活力。过去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详细]
完善金融市场的相关制度建设,形成多元化的风险防范机制。风险防范不应只靠政府部门行政式的硬性管理,还要靠法治环境的建设,同时还要依靠市场化的约束机制,例如行业自律、企业间相互监督、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地方政府的日常管理,配合法制环境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多管齐下,更能有效地防范民营、民间金融的风险。 [详细]
日本的银行体系由政府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民间银行的贷款利率仅比开发银行高出0.2个百分点,对企业融资很有吸引力。他们进行独立的融资运作,并承担金融风险。[详细]
专门法律、自由、监管与组织形式构成了各国规范民间金融的基本要素。美国有8000家银行,其中有7000多家都是小银行,这些小银行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分工。[详细]
“穷人银行”是孟加拉人穆罕默德·尤努斯1976年创立的格拉明乡村银行的别称在那里,穷人不需提供任何抵押担保就可以贷到款。孟加拉的穷人银行和中国的地下钱庄异曲同工。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