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全社会的投资已经分为性质不同的两大类: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其中民间投资为非国有经济投资中扣除外资和港澳台投资的部分,它包括联营、股份制、集体、个体、私营和其他经济类型的投资(按国家统计局概括的范围)。纵观民间投资近几年来的发展情况,不难看出其在整个社会投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可是,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也很多:民间投资和政府投资不能“平起平坐”,各种保护民间投资的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再加上民间投资缺少必要的金融支持,资金短缺成了其扩大再发展的瓶颈;而我国又缺少切实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都成了阻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一、日本民间投资体系概况
日本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以民间投资为主;而日本全国的700多万户企业中,小企业占99%,大企业所占比重不到1%。可以说,日本国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是民间中小企业的投资。在日本,企业是名副其实的投资主体,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所有企业都十分重视投资。不仅如此,政府、社会中一切与投资有关的经济实体都积极的扶持、帮助企业投资。
1、日本政府高度重视企业投资,主要运用经济杠杆,实行间接调控。中央政府负责宏观调控,一靠产业政策引导,二靠税收、金融政策促进,两者密切呼应。其调控职能,主要由通产省、大藏省和政府银行承担。在调控和引导企业投资方面,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一致的地方是政策的着眼点立足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和设备更新、产品开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不同的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自治和区域性经济比较强,因而地方政府把调控的倾斜点放在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面。日本政府对企业的调控,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化,政府行为正在逐步弱化并向“软约束”方面发展,新的产业政策越来越少,大范围的转入市场调节和市场竞争。
2、日本的银行体系由政府金融机构(政策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组成。政府金融机构中负责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机构有三家,分别是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业组合中央公库。它们支持小规模企业和新创办的企业,为振兴中小企业提供长期、固定利率的信贷,并且支持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和分工合作。这些机构彼此分工清楚、专业性强,向中小企业发放一般从商业银行难以得到的贷款。此外,日本有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其分店总数达到2000余家,民间银行的贷款利率仅比开发银行高出0.2个百分点,对企业融资很有吸引力。他们进行独立的融资运作,并承担金融风险,但要受政府政策的规范和监督;银行除对融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外,立项贷款后,还要求企业每年提供财务报告,以加强监督。
3、日本有完善的中介机构,它们成为了连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主要包括三个机构:日本企业协会、研究咨询机构和企业调查机构。这些众多的中介机构有着共同的特点:它们是根据企业发展和产业调整需要应运而生的民间经济实体;上不向政府要权,下不增加企业负担,全力体现服务精神;在经营运作中,不受政府直接干预,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自行操作;具有很强的竞争意识,其生存发展与企业对它的需求有直接关系。这些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引导,咨询服务,为企业发展研究产业方向,减少企业投资风险,是企业投资决策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调控作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支持作用。中央政府进行产业政策引导,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急需的项目,给民间投资者以“投资信号”。像日本50年代初的“国民车扶持纲要”、 50年代中期的“振兴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 60年代的“汽车分期付款销售法”这一系列引导政策,造就了日本今天汽车生产销售大国的地位。我国也可以借鉴日本政府的做法,实行连续的产业政策,重点扶持重点行业。另外,地方政府可以把扶持民间企业列为地方发展规划,扶持重点企业,针对地方特点和企业进行密切的沟通并提供企业最需要的服务。具体地说可以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进行技术和设计方面的培训;对技术开发项目拨款补助;提供设备租赁等。中央和地方形成两级调控、相得益彰的有效结合是推动民间投资企业发展的强大后盾。
第二、建立与民间投资相适应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日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占97.6%,我国不到30%,远远比日本低;同时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速度远远慢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必然会使金融服务满足不了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已经打破国有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金融架构,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协同发展的局面,但民间投资贷款难的问题还没解决,因此要完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政府应借鉴国际经验,研究设立中小型金融机构,制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政策,专门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服务。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能充分利用本地信息,了解地方上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誉水平,能较容易地克服因信息不完全导致的交易成本高这一障碍。通过商业银行和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双发展,形成企业投融资供大于求的资金渠道,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
第三、改善融资渠道,让更多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1980—1989年间,日本在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影响下,直接融资发展迅速:日本的个人金融资产中,有价证券所占比重由12.7%上升到22.5%;企业外部融资中,直接融资的比重由11.9%上升到27.0%。从1987年开始,日本政府又设立了债券期货市场,促使企业债券及凭证式债券的发行量不断增加,为企业拓宽了直接融资的渠道。我国金融体系中缺乏的不仅仅是民间金融机构,而且还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能够为广大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主要应从发展资本市场入手,在规范、完善主板市场的同时,积极建立二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成长性好的高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这样既可以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又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使各种投资活动得以开展,促进大批中小企业迅速发展。
第四、大力发展服务于民间投资企业的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日本大阪府每年实施50亿日元的低息贷款,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调整和改造。为保证这笔资金的有效、安全使用,首先委托中介机构“产业技术研究所”,对贷款企业直接进行投资信誉调查和项目评估审查。我国除了强化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民间投资企业的意识,建立信息咨询、信用调查机构外,还可以培育一些重点面向民间投资企业的会计、审计、法律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强化其桥梁作用和相关监督职能;另外,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可以建立民间投资服务网站,将政府、银行、企业、中介机构等部门信息进行集中,形成一个公开、公平、交互式的信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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