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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鼓励生产使用节能环保汽车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据测算,2005年,交通运输能耗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的16.3%,今后随着汽车的增加,比重还会提高。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在第三章增设了交通运输节能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鼓励开发、生产、使用醇醚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主要耗能设备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将该标准作为汽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和报废、更新的依据之一。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能耗指标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根据草案,这些应当明示的信息,要在商品房屋建筑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草案规定,未明示这些信息,或者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建设部的数据,建筑能耗占全国终端能源总消费量27.5%。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扩展现行法律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草案要求,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物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逐步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明确政府机构节能义务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抓好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对于全社会将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根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较快。
草案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草案还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或者在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涉及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据新华社)
编辑:
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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