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再质疑海普瑞天价发行:行业高速增长被指是谎言(3)
三问:FDA等级产品售价为何远低于普通等级产品?
2009年海普瑞净利润8.09亿元,同比增长401%!而上半年其净利润为2.63亿元、下半年净利润高达5.45亿元,下半年贡献了全年净利润的67.4%!海普瑞生产经营活动并无季节性特征,导致其下半年净利润暴增的关键因素仍然是价格上涨:下半年海普瑞销售量3.28万
亿单位,销售量较上半年的3.03万亿单位仅增长了8.23%,下半年销售均价4.4万元,较上半年上涨了71%!(详见表4)
在海普瑞申请上市的敏感时期,为什么其产品销售均价出现了如此惊人的涨幅?
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公司下半年销售均价上涨,主要来自普通等级产品销售价格的上涨:其普通等级肝素钠均价由上半年的23698元上涨至下半年的48636元,涨幅高达105.2%,而FDA等级肝素钠下半年均价较上半年仅上涨了16.7%。而更令人称奇的是,FDA等级肝素钠与普通等级肝素钠价格出现了明显的倒挂:号称为该公司带来核心竞争力的FDA等级产品下半年销售均价仅33126元,普通等级销售均价48636元,居然较其FDA等级售价高出46.8%!
招股说明书称:“公司主要产品肝素钠原料药分为三个等级:FDA等级、CEP等级和普通等级。其中,FDA等级产品通过美国FDA认证,以原料药直接出口美国;普通等级产品按照客户特定技术指标的要求生产,以原料直接或间接出口国外。”可见,FDA等级产品在技术、生产要求方面高于普通等级产品,因此,普通等级产品价格较FDA等级产品销售价格高出46.8%,显然属于异常情形。
对于这种价格的异常倒挂,招股说明书称:“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药典》肝素标准的修订并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及肝素产品检验方法和程序的相应改变,使公司客户在2009年下半年采购的FDA等级产品主要为进行批次验证和试验,并且采购量较小,因此公司FDA等级产品的销售价格未根据肝素粗品价格提高而进行调整,在此期间,公司普通等级产品的销售价格则跟随肝素粗品价格上升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然而,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海普瑞的这种解释并不成立。2009年下半年海普瑞FDA等级产品销售量9747亿单位,其中,向美国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量为7275亿单位,较上半年增长6.9%(详见表5),销量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有明显上升。无论是上半年还是下半年,海普瑞向美国以外地区的销售量均超过了向美国APP的销售量,作为非美地区用户,这些企业也不受FDA标准约束,以美国肝素标准修订、客户“为进行批次验证和试验,并且采购量较小”而未对产品销售价格进行调整,这个理由显然难以成立。
分析显示,2009年海普瑞的普通等级原料药主要销售给其第一大用户Sanofi-Aventis。令人费解的是,作为行业内居垄断地位的企业,为什么Sanofi-Aventis采购的普通等级原料药价格竟远高于FDA等级原料药的价格?
海普瑞对普通等级产品价格暴涨的解释理由并不成立、普通等级产品价格显著高于FDA等级产品,有违基本的商业逻辑,海普瑞有虚构产品价格、操纵利润之嫌。
四问:“FDA等级原料药全部直接出口美国”偏离事实
招股说明书称:“公司FDA等级肝素钠原料药符合美国《药典》及美国FDA认证质量标准,全部直接出口美国。”但相关分析表明,这些说法明显偏离事实。
2006年至2009年间,海普瑞在北美地区销售收入与向APP公司销售收入完全相同,说明APP是海普瑞在美国乃至北美地区唯一的客户。2009年海普瑞FDA等级产品销售收入6.99亿元、其中向APP的销售收入仅2.65亿元,向APP销售占FDA等级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仅为37.9%,2008年这一比例为86.6%(详见表3)。这与其招股说明书所称FDA等级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美国”与事实严重不符!
五问:虚构退税收入还是虚开进项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海普瑞的销售收入99%以上来自于出口,出口退税率在2009年6月1日由13%调整为15%。然而,该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并无历年出口退税数据。相关会计核算出现明显差错:应收出口退税款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但该公司2007年~2009年报表“其他应收款”金额很小,其他应收款明细中并无应收出口退税款。直到2010年中报海普瑞对这一差错才做了更正。
招股说明书中“其他应收款”2009年期末数为306.8万元,2010年中报调整为8737.3万元,“应交增值税”2009年期末数为-9015.4万元、2010年中报该数据调整为
-584.9万元,该调整事项导致海普瑞2009年末资产、负债同时增加了8430.5万元。表明该公司2009年末8430.5万元应收出口退税款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如实反映。海普瑞2010年中报对该调整事项也亦未作任何解释说明(详见表6)。
企业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应列示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下,但其招股说明书中2007年至2009年该项目金额均为0;审计报告显示,相关金额被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但招股说明书中对该项目也未作任何注解(详见表7)。
对于一家销售收入99%以上来源于出口且出口退税率为13%~15%之间的企业,为什么其招说明书中历年实收和应收出口退税款皆无相应数据,其相关核算出现明显差错,是海普瑞刻意为之,还是偶然性差错?这种明显的低级错误,为什么相关审计机构未要求其进行更正?
如果海普瑞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刻意对其历年出口退税数据避而不谈,那么它究竟想隐瞒什么?
招股说明书显示,海普瑞的供应商大多数为个人,2006年至2008年前五大供应商中有四家为个人、2009年有三家为个人。海普瑞供应商极为分散、以个人为主。且其供应商极不稳定,前五大供应商每年以新面孔居多。
根据相关税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取得合法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如果实际情况确实如此,那么由此可以得出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其大多数采购业务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大多数进项税金不能办理出口退税,而应直接计入其成本项目。令人惊讶的是,实际计算结果与此大相径庭:海普瑞2009年90%以上采购额的进项税金获得了出口退税!(详见表8)
2009年海普瑞向其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原料3.31亿元、占其当年采购总金额的22.76%,由此计算,2009年其采购总金额为14.55亿元。假设其采购业务全部取得合法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则其进项税金为24728万元。2009年6月1日前后其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3%、15%,根据其当年销售收入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约为6009万元。
由此计算其当年可获得出口退税最大值(全部采购业务均获得合法的进项发票的情况下)为18719万元。而根据海普瑞招股说明书及其2010年中报对相关项目调整数计算,其2009年可退税款为16953万元(实收退税款8523万元与当年应收退税款8431万元之和)。当年该公司可退税款占当年理论计算的应退税额最大值的比例高达90.6%!这意味着,该公司2009年采购业务90%以上的采购金额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这看上去似乎是一个不可能达到的数字!
海普瑞的大多数供应商为个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90%以上的采购金额居然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发票、办理了出口退税,一个看上去不可能达到的目标海普瑞居然实现了!海普瑞是如何创造出这个奇迹?
个人认为,要么海普瑞虚构出口退税额虚增利润;要么通过第三方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以此骗取出口退税。
相关专题:海普瑞涉嫌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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