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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之乱(4)

2010年11月26日 09:39
来源:理财一周报 作者: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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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一周报记者/蒋颖博

阳光私募最早起始于2004年,当时赵丹阳利用信托平台发行阳光私募,因此他被称为“私募教父”。在此过程中,阳光私募并不是真正的私募,其扮演的只是投资顾问的角色。

随着阳光私募的高速扩容,私募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而正在进行中的《基金法》的修改,有望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这将彻底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

向记者透露上述消息的李振宁,是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他也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参与《基金法》修订调研的阳光私募投资人。

私募曾经“合理不合法”

理财一周报:能跟我们讲讲私募基金的现状与发展吗?

李振宁:中国的私募基金其实很早就有了,绝不是2005年从所谓阳光私募开始的。因为我参与中国股市是“老85”时代了。在那个时候实际就有私募基金,那时候有很多庄家,很多庄家也不是他的钱。那时候一般人哪有那么多钱?可能他是一个股评家,有点声望,也是被某个机构雇佣了,那其实也是私募基金,只是没有合法身份,合理不合法。

我记得2000年、2001年不是也掀起一股研究私募基金的高潮吗?当时部门领导认为私募规模有2000亿元以上。但你也不能说它不合法,那时候的理财无非几种形式,一种形式我帮你管,钱都在你的账号上,你雇佣人不也得雇吗?我替你管,管完之后给我小的分成,那是最原始的理财办法。所以,那个东西只要有合理性,就会存在。那个时候如果把各类的所谓基金算上也有几千亿元。

但是那个时候严格讲,其实券商的很多理财规模还是很大的,那也是私募基金。如果我们广义地讲私募基金,凡是对特定投资者发行,或者不通过发行直接帮他做的,规模还是很大的,现在券商本身的理财就是私募基金,阳光私募是私募基金,基金一对一、一对多也是私募基金。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种类型的私募基金影响力还是蛮大的。但是这个是很难统计的。

理财一周报:阳光私募的兴起是什么时候?

阳光私募差不多从2005年开始的,从深圳开始通过信托平台,由于我们有了信托法,通过信托公司比较大张旗鼓地对投资者进行募集了。开始是每个基金可以募集200份,后来银监会改了,200份风险太大,改成每个项目只能募集50份,但没有规定一次可以募集多少项目,所以可以一次募集4期。但这添了不少麻烦,连买4单,开4个账户,结算时候结4个,其实也没有控制住。

当然阳光私募后面的发展速度还是比较快的,去年年底大概有600个左右,今年又会发更多一些。但是整个规模还是有限的,今年前10个月一个是行情不好,另外咱们证监会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不给开户了,但这些影响不是主要的,还是跟行情有关。从方向的角度来讲,我认为私募基金还是需要大力发展的。

未来将是证监会给私募发牌照

理财一周报:目前《基金法》的修订进展如何?阳光私募是否会被纳入修改后的《基金法》?阳光私募是否

李振宁:据我所知,目前《基金法》修改的司法调研将在今年年底结束,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修改方案,现正在征求各个相关部门的意见。

阳光私募被纳入《基金法》,这是肯定的。不单单是阳光私募纳入《基金法》,而是《基金法》都将会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地位。到时会通过法律规范,譬如按照契约型、公司型、合伙企业型等规范,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定位。然后将规定私募基金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等等,总之会规范。

理财一周报:目前私募基金是不是没有金融特许牌照?不管是阳光私募还是非阳光私募,您觉得这次修订中的《基金法》会考虑发牌照吗?

李振宁:是的,目前阳光私募是没有金融特许牌照的,当然,也不一定算金融特许牌照,在国外,譬如香港,是属于投资顾问牌照。我国现在颁发的金融特许牌照是比较全面的,而在香港,类似牌照是发给个人的,当然,前提是首先要雇佣两个有牌照的人,这样就可以做公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将来牌照是发给个人还是公司,我现在也不是非常清楚。

理财一周报:您前面提到私募基金的形式,能跟我们讲讲《基金法》修改后的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吗?

李振宁:目前主导的是信托形式、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在基金法修改后,这两种主要方式依然延续,此外还计划增加两种类型——合伙企业类型和公司型机制,增加私募基金的稳定性和存在方式的多样化。

理财一周报:您觉得阳光私募的制度上,有什么方向性的突破吗?

李振宁:阳光私募本身是借助信托平台在运行,它自己本身并不是独立的私募基金或公司,目前的所谓阳光私募只是市场上的一个统称,它并没有权利做私募基金和公司,它只是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

严格从法律角度来讲,目前阳光私募并不是真正的私募,真正的私募基金,是投资者将钱交给私募公司,而现在不是,现在投资者都是将钱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请阳光私募当投资顾问,而投资者现在都是将注意力放在了投资顾问上。现在因为信托公司有牌照,阳光私募是借他们的牌照,如果《基金法》修改之后,证监会给私募发牌照,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可以直接管理公司,对投资者负责。

[责任编辑:xinmiao] 标签:私募基金 阳光 基金法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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