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之乱(5)
理财一周报记者/蒋颖博
对于阳光私募中存在的监管问题,理财一周报记者请教了华东政法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弘。
理财一周报:吴院长您好,阳光私募有不少监管上的问题,譬如公募和私募的“合谋”坐庄和对倒行为,您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
吴弘: 首先从法律上看,对私募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要做些规定,这本身也是为了给私募正名,给私募相应的合法合规的法律地位,也可以使私募正当地募集资金。目前从监管上看,私募和公募最大的区别就是,对公募的严格监管要求,对私募来说是比较宽松的。
对于坐庄对倒行为,这个是肯定存在的,这和募集是两个概念,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二级市场上联手坐庄,同一基金对倒,联手做市,管理人在几个基金间自我倒仓等等,甚至和阳光私募有什么利益交换,我想这些本身跟私募还是公募没有特别联系,他们本身作为机构投资者,是否存在操作规范的问题,跟私募不一定有关。现在私募在募集后都委托给合法的信托机构,机构在这个市场上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个人大户,坐庄对对倒都会出现的。而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交易市场的监管。这个对于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监管是一样的,但作为基金来讲,他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理财一周报:您对私募产品的风险是如何看待的?
吴弘:私募投资的对象不一样,风险也不一样。如果投资证券市场,那就和证券市场风险是一致的。有些投资股权市场和境外市场,风险就不太一样。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身就应该有风险意识,对于私募的风险应该清楚,理论上讲,私募的风险肯定比公募要大。
理财一周报:您对于私募的管理人有什么看法?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应该从哪些方面来监管阳光私募呢?
吴弘:对于管理人,现在还是缺乏法律规定,我相信以后肯定会有限制,这个肯定会对私募的发起人,以及私募的管理人,有严格的要求。对于私募的发起人和管理人,譬如说规定要有管理经验、投资经验,还要看有没有违规前科。从法律层面上讲,私募的监管比较宽松,最主要的还是对于资格的监管,对于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多。
理财一周报:您认为基金法的修改有什么影响?
吴弘:目前基金法的修改有几种方案,主要一个就是在原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修改,修改完后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只是把私募那部分放进去,另外一个呢,不适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譬如股权投资基金法,如果改成投资基金,就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对市场来讲,适应性就更大一点。从体制上看,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股权基金法是属于发改委的,而证券基金法是属于证监会的,当然,基金法的修改对于市场的影响是积极的,改总比不改好。
相关专题:基金明星李旭利身陷老鼠仓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湖北一男子持刀拒捕捅伤多人被击毙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
频道推荐
商讯
48小时点击排行
-
2052232
1杭州某楼盘一夜每平大降数千元 老业主 -
992987
2杭州某楼盘一夜每平大降数千元 老业主 -
809366
3期《中国经营报》[ -
404290
4外媒关注刘汉涉黑案:由中共高层下令展 -
287058
5山东青岛住户不满强拆挂横幅抗议 -
284796
6实拍“史上最爽职业”的一天(图) -
175136
7媒体称冀文林将石油等系统串成网 最后 -
156453
8养老保险制度如何“更加公平可持续”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