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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防控内幕交易 资本市场“灭鼠”行动逐步升级(3)

2011年11月23日 06:23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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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推定促进内幕交易案件认定

去年以来,证监会调查部门从多角度入手,注重关键证据、环境证据、证人证言的收集;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据客观、扎实的证据链条,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依法处罚了一批内幕交易案件,有效震慑了内幕交易行为。

典型案例:佘鑫麒违法违规案

案情回顾:四川圣达于2007年2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2月16日发布2006年年度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长32.62%。公告当日,“四川圣达于股价盘中最高涨幅为10%,收盘涨幅为7.82%。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月14日买入“四川圣达于67800股,2月16日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

同年7月10日,四川圣达发布2007年度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1682.28%。佘鑫麒在该信息公开前,于7月9日买入“四川圣达发57340股,7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佘鑫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和第76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佘鑫麒上述短线买卖四川圣达股票的交易行为,还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55.80元,并处以170,346.96元罚款,同时市场禁入3年。

点评: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

在本案中,佘鑫麒不承认知悉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四川圣达”。然而调查发现,佘鑫麒作为《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任职期间正常上班,不曾离岗;依其职责必然了解并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并且涉案账户买卖“四川圣达”的时机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布的时点高度吻合。为逃避监管,佘鑫麒并没有以本人名义,而是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了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虽然其本人不承认实施了交易,但却无法提供涉案交易非其本人买卖的证据。因此,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佘鑫麒知悉内幕信息并实施了内幕交易。

佘鑫麒身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着受信托义务,应本着善意、注意的原则使用公司信息。《证券法》第75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产生于上市公司,属于公司所有,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等都只能为公司的目的使用这种信息,不得使用内幕信息为任何个人的利益服务或在公开披露前泄露信息。而佘鑫麒明知公司其他投资者在公布公司年报、中期快报利好信息前得不到该信息,却利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谋利,显然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原则。内幕信息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是属于上市公司的财产,上市公司对它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在公开披露此类会实质性影响公司股价的信息前,上市公司的任何高管或普通职员未经授权都不能泄露或使用。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内幕信息 证券法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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