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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防控内幕交易 资本市场“灭鼠”行动逐步升级(4)

2011年11月23日 06:23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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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基金“老鼠仓”态度坚决

基金经理“老鼠仓”一直以来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证监会先后查处了多起此类案件。

典型案例: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

案情回顾: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自2006年9月18日担任动力平衡基金经理起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操控其亲属赵某、王某开立的两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同步于涂强管理的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涉及浦发银行等23支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379464.40元。涂强提供了赵某、王某账户的部分交易资金,是两个账户股票交易获利的受益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自2008年8月27日兼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通过电话下单等方式,操作其妻黄某开立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刘海管理的债券基金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涉及鞍钢股份等3支股票,为黄某账户非法获利134683.57元。

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自2009年1月6日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情节严重。

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涂强、刘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关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97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还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有关禁止特定人员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199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涂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379464.40元,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决定取消刘海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134683.57元,处以5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韩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18条以及《证券法》第43条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97条以及《证券法》第199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韩刚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1日期间的行为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韩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0,000元;赃款303274.46元予以没收。

同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97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已对韩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韩刚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均十分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233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至第5条的规定,决定:认定韩刚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点评:诚信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也是基金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涂强、刘海、韩刚三名基金经理,利用任职便利,操作涉案账户先于或同步于他们所管理的基金买入、卖出相关股票,实际上使涉案账户与其管理的基金相比在交易价格、交易时机上占有优势,并意图利用基金的投资行为为涉案账户牟取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这种交易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且妨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最终三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内幕信息 证券法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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