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宪忠:制度现代化的演进取向与路径选择(2)
但公民自由也必须具有选择边界,而不是为所欲为或任意妄为,更不是无政府主义。任何一个人的主体自由都不能给他人或社会带来伤害,否则就会因为个人无节制和彼此报复而出现相互伤害,并最终导致无序状态和彼此施暴的全都不自由,因此自由需要规则保护和适度节制。自由因此而成为共同体成员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则范围内的自由,即“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或附加有责任约束的自由,但前提条件是法律正义或规则公平,这是自由选择的制度保证。在现代社会中,一切文明法律的实质,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选择权益。在法律正义和规则公平的语境下,只要法律不禁止,人们就可以自由行动,在此意义上也可以将自由理解为“法律禁止之外的自由”。 阿马蒂亚•森曾深刻迪指出:“个人自由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社会产品,(1)通过社会安排来扩展个人自由;(2)运用个人自由来不仅改善单个人的生活,而且使社会安排更为恰当和富有成效。”无论是从物本主义到人本主义的发展跃升,还是从官本主义到民本主义的发展转型,其核心意义在于对绝大多数人自由发展权利的理念重视和制度尊重。在实质意义上,政府公权机构仅仅是一个为全体国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委托代理机构,这就是人民纳税和政府存在的唯一合法性理由,也是衡量政府效能优劣的唯一标尺。国民大众将会根据政府为他们提供服务的状况,最终决定是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这就是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治国安邦之道。
自由具有广普性,自由覆盖的是全体共同体成员,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自由。自由排斥任何特权,如果一个社会长期充斥着大量的特权现象,只有少数人拥有“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的特权自由。也就昭示着一个由少数人构成的特权阶层存在,同时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公民的不自由。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德布拉吉•瑞(Debraj Ray)教授指出,“我们绝不应该迷失经济发展的目的,那就是以人为本,提高他们的生活条件,扩大他们的选择余地”,“任何一个聪明人都不会相信,人均收入就是发展的全部内容……这也是我们关于世界的一个信念”。作为主体发展保障的自由权利才是最重要的东西。公民自由本身就意味着全体国民的主体发展,自由不仅是一切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所有发展的首要目的,自由有着促进公民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丰富而实质的重要首选意义。在所有的社会发展选择序列中,再也没有比自由更加重要的事情,民主、法制、科技和财富等发展要素也是因为自由而内生,并可视为国民自由发展的函数。
二、制度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民主导向
如果说自由是一种独立分散的个人自愿选择、自主选择和自利选择,是每个公民个体发展的微观私人选择,那么民主就是一种整合加总意义上的集体选择、社会选择和政治选择,是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宏观公共选择。由于公共选择的全部成本(包括机会成本)最终都要由全体公众来支付,也由于公共选择会从根本上涉及全体公民的长期发展利益,更由于公共选择优劣会决定社会大众的整体发展质量,因而国民大众既有充分理由更有正当权利,通过民主制度来充分监督和有效参与公共选择过程。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James Buchanan)曾“把民主定义为通过讨论来治理国家”,并指出“如果用它来严格地描述一种统治方式,即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是一种由多数人意见决定和表达多数人发展诉求的制度安排方式,实质上就是集体行动决定个人行动的选择机制。民主提供了公众讨论和社会参与的基本路径,因而对于社会公共选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阿马蒂亚•森曾明确地认为:“在独裁统治下,人民不需要思考,不需要选择,不需要做出决断或者表示同意。他们所要做的一切就是服从……在民主制度下,人们趋于得到他们要求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他们一般不会得到他们不想要的东西。”因此,民主作为自由的实现手段和表达方式,可以防止殃及绝大多数人的最坏情况发生。任何其他非民主性质的“公共选择。由都不可能体现和代表全体公民的发展诉求,甚至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选择,从而具有公众被绑架的社会性质。
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曾明确地指出:我们之所以提倡、赞成和崇尚民主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民主是迄今发现的和平地解决利益冲突的唯一办法;民主是提高公众对公共事务理解水平的有效办法;民主是个人自由的有效保障”。民主与自由的关系既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通过公众讨论和多数人意见来决定国家的制度安排,或进行某种公共选择,可以为个人自由选择提供最基本的防护保障和程序设置,防止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专断,使公众和个人的意见偏好得以充分地表达出来,政府在进行公共决策过程中也能够知道公众在期望什么,从而不至于做出损害绝大多数人利益偏好的不当选择——公害决策。
如果没有民主,公众就不可能参与和讨论公共选择的有关政策,集体行动就会被极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暴君)所左右,这件事本身就是一种发展权能(权力与权利)的不平等和不均衡,就是少数人权力(power)对多数人权利(right)的一种强制或剥夺,通常会使多数人陷入一种很被动甚至很悲惨的境地。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在其《经济与社会》中深刻地指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任何真正民主的真实基础,都应该是事实上也是立足于个体自由主义原则的,自由总是指向绝大多数人性质的公众选择自由,而不是少数人性质的官员自由和政府自由。阿克顿(Lord Acton)勋爵认为:“真正的民主原则,亦即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宰制人民权利的原则……亦即不得强迫人民做他们不愿意做的事情的原则……亦即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将尽可能获得解放的原则。”民主是共同体所有成员个体自由偏好的共同展示形式和社会实现路径,自由则是民主的活力内容和终极目的,当自由与民主两者高度统一时,我们就可以认为制度安排处于人性化发展的最优状态。
民主在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好东西,公民自由一定会通过民主方式而获得社会表达,或者说真正民主表达的一定是绝大多数个体的发展偏好和自由取向,否则就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民主可言。但民主既可能仅仅流于形式,也可能剥夺一部分人甚至大部分人的自由选择权利。根据阿罗(Kenneth J.Arrow)不可能性定理的启示,社会选择不可能将所有个人偏好统一为一个全体人员所共同认可的社会偏好,也就是共同体的所有人绝不可能都是一个完全相同的意见。而民主采纳的却是多数人的意见,也就是没有采纳少数人的意见。从理论上说,在100%的公民都参与民主投票的情况下,最少只要有51%的人同意的方案,就可以付诸集体行动,从而有可能形成51%的多数人对49%的少数人的权利剥夺和专断暴政。更甚的情况是,如果在民主投票时有一部分人因自动弃权或其他原因而不参与投票过程,即不是100%的人全部参与投票,譬如只有80%的人参与投票,这时41%投票人的偏好意见就会形成公共决策选择,而其余59%多数人的偏好意见未被采纳。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在其《财产与自由》的著作中富有启发意义迪指出:“多数人的暴政与其他形式的暴政一样真实,而且实际上,它可能更为危险。”哈耶克曾深刻地指出:但政治市场里民主“竞争的价值完全在于它为那些不被采纳的少数人的观点提供了一个占据支配地位的机会”。最起码是能够获得展示和表达的机会,而不至于像暴君专制、专权的制度安排下那样,实行思想国有化和舆论一律,就连言论自由表达的起码权利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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