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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然牵连中国“小伙伴”:洋奶粉五年黄金期终结?

2013年08月10日 07:5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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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态度:未提赔偿

对于这次“毒奶粉”事件的处理,始作俑者的恒天然,其CEO西奥·史毕根斯如此表态:“第一点就是确保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第二点要迅速地与客户、监管部门一道解决这项问题,目前我们正在这么做;第三积极有效地和客户和监管机构一道确保公众健康受到保护,目前我们也正在这么做。”

其它受“毒奶粉”事件波及的企业,还包括娃哈哈、多美滋、可口可乐、牛栏牌、雅培等多家知名公司。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上述公司基本上都开启了召回的机制,对于尚未流入市场的问题产品有的采取隔离,有的进行销毁。

但是对于赔偿,所有企业却都只字未提。

在上述因三聚氰胺事件而成立的医疗赔偿基金中, 22家涉案企业的具体出资额度,这笔赔偿金的运作情况,在基金成立的3年之内都没能对外公布。外界基于该基金种种不透明的操作情况,将其命名为“谜基金”。

直至2012年年中,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才就三聚氰胺毒奶粉赔偿金运作事宜发布公告,称截至当时,除去168名不愿意领取一次性赔偿金的患儿外,全国总计279056名患儿领取到一次性赔偿金,共发放赔偿金60473万元,剩余赔偿金及利息62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之所以产生了较大的赔付额度,是因为三鹿等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已经给不少婴幼儿造成了各种伤害。相比之下,此次“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尚未出现食用涉及到肉毒杆菌的产品而产生伤害的案例。

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部的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暂时还没有接到食用上述奶粉不适或是受到伤害的投诉,消费者更多的是来咨询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召回的最新消息以及关注自己所购买的奶粉是不是问题批次等。

据悉,消协目前对事件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是否有新的涉事企业出现,召回措施的开展以及消费者的反应。消协也在做一些工作,包括准备给消费者提供有关的法律和咨询方面的支持,但就消协职能而言,这也不算是特殊举措。

赔付或有难度

根据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

十倍赔偿的标准,从赔偿金的角度迫使食品生产销售厂家,尽量保证食品的安全问题,也为受害者提供了请求赔偿的依据。但在法律人士看来,目前想要向上述企业要求赔偿并不容易。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游云庭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发生问题,最大的损失是身体健康受损,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便支付也是杯水车薪。

“消费者法律上取得高额健康损失赔偿的难度较大,即便食用奶粉后出现问题,要证明问题与奶粉质量存在关联,还要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进行举证。”游云庭表示,“同时,我国法律目前的判赔标准是‘填平原则’,即只能填平受害方的损失。法院会判赔消费者相应的损失,也会给予较低的精神损失赔偿,但总体比较保守,而且实践中,很多间接损失无法举证。”

[责任编辑:zhaoch] 标签:恒天然 毒奶粉 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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