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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潍坊分行回应被列入老赖名单:已偿还垫付款


来源:澎湃新闻网

针对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因未履行法院判决偿还2600万元垫款,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该行1月3日晚间回应澎湃新闻称,已经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判决要求,目前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针对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因未履行法院判决偿还2600万元垫款,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该行1月3日晚间回应澎湃新闻称,已经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判决要求,目前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了。

工行潍坊分行对澎湃新闻表示,尊重司法判决,由于该案涉及多方诉求及争议,该行一直积极会同相关方面协商处置,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1月3日上午,澎湃新闻报道称,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在2017年12月14日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原因是拒不履行1年前民事判决中要求的偿还近2600万元垫支款及利息。

根据这份案号为(2017)鲁07执330号的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工行潍坊分行“全部未履行”(2016)鲁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维持的(2015)潍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中“偿还申请人25931375.67元的垫支款”。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澎湃新闻获取的2016年10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亦即(2016)鲁民终1807号)揭开了这桩“垫付款纠纷”的一角。

事情的发端是一起债权转让。简而言之,就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下文简称“潍城工行”)想要把一笔公司债权转让给山东金路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路公司”),在转让还在协商的时候,让金路公司垫付了一些款项,但最终债权转让的协商没有成功,金路公司要求潍城支行还本付息,但潍城工行至今未能及时返还。

金路公司要求潍城工行返还的不仅仅是约定的7.216%的年化利息,还要求额外10.784%的利息作为金路公司的损失,来弥补向公司员工集资借款的约定18%的财务管理费用。但是潍城支行认为对此不知情,不应执行18%的利率。

此外,潍城工行还认为,该行此前与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顺福昌公司,金路公司是代顺福昌公司垫付部分资金的,应该向顺福昌而不是潍城工行追偿。潍城工行就此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但是于2016年10月被驳回,要求向金路公司偿付2600元垫支款及利息。

时隔一年有余,工行潍坊分行终于全部履行完毕上述判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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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荣辛 PF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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