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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第二套住房"存四情况 亟需出台细则厘清
2007年10月14日 10:51中国经济网投票数: 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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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第二套住房”可能存在的四种情况

1、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2、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3、以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4、以家庭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105万元,当银行的住房贷款计算器中出现这一数字时,王开远买房的决心动摇了。

2007年9月中旬,在北京望京地区,王开远选中了一套价格100万元的住宅,打算通过贷款购买作为他的第二套住房。按照首付50万元,其余贷款20年的方式,依当时利率,除首付外还需本金加利息共计90.6万元。

相比105万元,“无端”多出的14.4万元利息源于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通知发布后,各商业银行纷纷制定了各自的执行方案,大多银行确定“第二套住房”首付为四成,但也有消息称,如果“第二套住房”的购买者按揭款高于其收入的一半,重庆部分银行要求首付提高至五成;建行上海分行住房贷款部也表示,该行可能会将“第二套住房”首付提高到五成。

“第二套住房”主体不明

“结婚吧。”王开远对女友说,这是他想出“节省”14.4万元利息的唯一办法———让从未购房的妻子去银行贷款。

虽然央行副行长、上海总部主任苏宁10月8日表示,央行征信系统完全可以成功认定第二套住房。“我们拥有覆盖全国的数据库,只要贷款人曾经买过第二套住房,将完全在这个系统中如实反映出来。”但现实情况是,由于通知并未对“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主体进行严格界定:以家庭还是个人为单位,并且没有区分是否还清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此也是理解不一。

工行、招行等银行以个人为单位界定购房者的房产情况,配偶的房贷情况不影响本人。即夫妻两人中有一人已贷款买房,另一人想贷款再买一套房,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里没有此人的房贷记录,也可以享受第一套房的首付和利率。建行等银行则以家庭为单位界定购房者的房产情况,配偶中只要有一个已贷款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若再次购房就算是“第二套住房”。工行、兴业等银行规定只要在央行的征信系统里查不出贷款者有贷款余额,就可以按照“第一套房”的待遇发放贷款。而光大银行则规定,只要是以前有过贷款买房记录的借款人再次申请贷款,一律按“第二套住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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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喻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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