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离岸业务有效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提案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对外直接投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目前中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出口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周边国家对人民币结算需求日益增长。在上述背景下,人民币登上国际舞台适逢其时。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启动,人民币国际化征程的关键一步已经迈出。考虑到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境外公司是境外人民币的主要运用主体,而中资金融机构中的离岸业务已经积累了20多年的非居民银行业务经验和6万多户的此类客户基础,本委员认为,在支持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充分发挥离岸业务的作用。本议案从制度层面就控制金融风险,排除政策障碍,有效利用离岸业务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出了建议。
一、背景及问题
作为境内首家办理非居民业务的离岸银行,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我们在境内非居民业务经营管理和业务风险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和认识。我们认为,当前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中,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现阶段,非居民业务与居民业务混业经营会给国家金融安全带来一定影响
在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人民币未实现自由兑换的前提下,非居民人民币业务形成的人民币市场利率和汇率,将对境内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产生巨大的压力。由于非居民业务的特殊性,从业银行将面临法律、客户、市场和操作方面的经营风险,如果经营风险传导到境内,会冲击境内金融体系的安全。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波和近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由于我国对非居民和居民业务实行了严格的分离和监管,有效地阻隔了境外动荡对境内的传导,避免了我国陷入金融风暴。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NRA业务时,曾规定了NRA外币帐户存款受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限制,但目前NRA人民币业务吸收的资金不占银行外债指标,并且允许与在岸资金混用,突破了业务规模的限制并且已经实现了境外资金向境内的单向渗透。在非居民金融业务与居民金融业务混业经营的情况下,能否实现有效监管,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
(二)全面开放的非居民业务为境内银行带来风险
目前,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市场对非居民银行业务的需求日益旺盛。然而,绝大多数境内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缺乏非居民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全面放开的非居民业务会给境内银行带来法律、客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稍有不慎,极有可能诱发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
(三)现行政策对离岸人民币业务具体操作缺乏清晰指引
目前,境内银行为非居民提供银行服务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始于1989年的境内离岸银行服务,至今有四家经银监会审批的持牌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交通银行。另一个是境内银行的NRA业务。四家离岸银行已积累了6.3万非居民客户资源,外币结算量已超过1000亿美元,该部分客户以国内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机构为主,是离岸人民币业务主要目标客户群。同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离岸银行在非居民市场营销、业务风险管理、后台运营和反洗钱监测、制度和系统建设等方面相对成熟,并培养了一批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因此,离岸银行是承担跨境人民币业务中非居民人民币业务的最佳选择。而NRA业务才刚起步,无论客户基础、银行经营能力和业务经验、监管体系建设均处于摸索阶段。然而,现行政策对离岸人民币业务有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
1、开户方面采用核准还是报备方式不明确。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结构核准,为核准制。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招商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试点的批发》(银复〔2009〕24号)中要求境外企业和银行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为备案制。
2、没有适用于离岸人民币业务申报的通道。根据人民银行2009年12月22日对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答疑要求“境内银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业务项下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RCPMIS系统的登录需要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大额系统行号才能申报,各家离岸银行均没有独立的行号,无法在RCPMIS系统中进行相关申报。
二、建议及理由
(一)从金融安全角度出发,对非居民和居民金融业务采用两套独立的监管要求和监管体系,规范对NRA业务的监管
1、建议对境内银行开展NRA帐户业务比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模式,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管理,帐户资金只能用于非居民,银行对NRA业务应比照OSA业务的监管要求坚持非居民和居民“资金分离、帐户分离、系统分离和业务部门分离”的监管红线。
如允许银行将吸收的非居民资金在境内运用,建议对各商业银行核定专项额度,既满足提高人民币业务收益的需要,又能实现有序监管。
2、规范NRA业务的开户准入,从源头杜绝非居民业务洗钱、反恐融资等业务风险。
3、对商业银行对境内办理NRA人民币帐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资质审批。对其NRA人民币业务制度建设、系统支持等方面进行逐一验收,坚决清退不达标者。
采取以上措施,才能使NRA业务从管理制度、系统支持到统计监测均能真正独立于在岸业务,从而便于对其单独监管。
(二)进一步细化离岸人民币业务的管理
1997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对银行在境内开展非居民业务作出了严格的管理规定,由于经济和金融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议尽快制订统一的《非居民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并在跨境非居民人民币业务的推动中进一步明确:
1、离岸人民币业务实际上是在离岸已经营成熟的外币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币种,其管理仍可参照《离岸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为了更好地满足非居民全面金融服务的需求,建议授权四家离岸银行境内分支机构直接办理开户业务,开户后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离岸人民币帐户管理参照香港地区同类帐户的管理规则执行。现阶段应允许离岸银行办理离岸客户合理的贸易和经批准的投资项下人民币购售汇业务;允许离岸银行将因购售产生的敞口头寸向同业进行平盘;允许开办离岸业务的银行将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批准项目下的投资,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等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特定用途。
3、给予离岸银行人民币现代化支付系统(RCPMIS)行号,便于离岸银行独立通过RCPMIS进行客户信息和跨境交易信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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