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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要件
中国一直在探索社保的不断改善。当前正在试点中的“辽宁模式”和“黑吉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分别代表了完全基金积累型和记账式个人账户体制。
对于记账式个人账户,也存在许多争议。在费尔德斯坦等人看来,记账式个人账户对于中国而言有许多缺陷。原因在于,其一,账户永远是空的,工人和企业对于政府未来是否能够兑现养老金没有信心,因此缺乏缴费积极性;其二,这样的体系无需向个人账户注入资金,如果养老金管理部门短期内有资金盈余,那么地方和省政府会习惯于将这些盈余用于其他目的,从而进一步损害工人对该体系的信心。
鉴于此,记账式个人账户体制必须杜绝这类风险。因此,与“辽宁模式”与“黑吉模式”均有不同,这套体制必须有中央政府的信用担保以及全国统一的管理系统。也就是说,个人账户里的钱可用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但到他退休之时,中央政府保证他多年的累积缴费以及利息收入,也就是他的退休养老金。
另一方面,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养老金管理系统亟待建立。专家们建议:
首先,以立法形式来制定统一的强制性养老金规则。中央政府在养老金缴费和待遇方面制定统一规则,同时给不同地区执行不同待遇标准留下空间。这种统一性可以保证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可流动性,从而保证劳动力的流动性。只有中央有权解释和实施关于养老金方面的法律。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缴费管理体系,并且对地方具有强制效力。设立一个全国性的信托基金,接受所有的养老金缴费和其他收入。这需要若干核心要件。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要素是跟踪每一个个人账户信息的全国性的数据库,跟踪并保存每一个个人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方的养老金缴费记录,这个记录需要保持40年。只有这样,才能培育一个全国性的劳动市场,并且防止地方从全国统筹基金中任意地支付当地的退休金。
第三,全国性的养老金系统应该属于中央政府的一部分,它的费用应该列入中央预算;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都应由这个系统进行管理;对建立这个系统,中央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制订一个可行的时间表。
第四,中央应该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强制性养老金的财务状况进行测算和规划,还应该对养老金问题进行继续深入的研究。该机构的一个优先任务是:在任何有关养老金的政策变化决定之后,迅速地让公众知道这些变化。同时,它还应该让人们知道他们的养老金累计额和其预期的养老金待遇,以便他们在消费模式和财务规划上作出调整和选择。
作者:
张翔胡润峰任波付涛
编辑:
liao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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