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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日前公布的三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操作文件,可谓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股份转让方面的一次重大的改革与调整。在股改后如何把握好股份转让之度,是考验有关监管部门放权与收权的重要问题。
国资委放权
按国资委设定,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一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二是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这个政策可以减轻国资委的工作,满足条件的就可以免除审批程序了,比以前那样转让一点股份也要跑国资委来办事要便捷多了。同时,通过二级市场转让,价格是市场公允的价值,也没有国资流失之嫌疑。”一位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
有人担心规定中所指“三年累计转让股份扣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不超过5%或者3%即可”,易于被大股东操纵,导致股价波动。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由于这次文件是和证监会一起下发的,说明这是两部门共同配合对国有股内部进行一些规范,这是国资委的放权之举。同时,证监会有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每转让1%的股权,就应该进行信息披露,这本身就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所以应该不会出现因国有股转让有更多自由余地以后,而出现增减持之间、操纵股价的事情。
国资委一位参与了管理办法讨论的高层对本报记者透露,三大文件的内容还可能调整或者出台其他文件,具体要看已出台的文件实施的情况,不过肯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出台新文件。
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对记者表示,产权可以在国有和非国有之间或者国有企业之间转让,都是有价值的,“但我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是过渡性的,未来真正的上市公司一定会面对更多的社会公众。”
作者:
王婷
编辑:
廖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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