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一言以贯万物 > 7月23日 >
第288期

高速免费不是不可能

  • 1交通部近日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意见稿认为长期收费合理,其前提是政府运营
  • 2打破垄断,高速免费不是不可能,经营者也许可以通过广告获得收入,让使用者免费
  • 3避免高收费就要让地方政府停止盲目大搞基建作法,要约束地方政府为自己行动负责
  • 4真正关键的问题是要设法使高速公路服务“市场化”,别把高速公路天然视为公共品

打破垄断,高速免费不是不可能

高速收不收费,收费多少、及收费年限都由市场决定。在市场条件下,免费也不是不可能,就如互联网中很多产品免费一样,经营者也许可以通过公路广告获得收入,让使用者免费。

财知道: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认为收费高速公路在债务偿清后,养护、管理资金由“用路者付费”解决,长期收费是合理的。你怎么看?

朱海就:认为长期收费合理是以“高速公路长期由政府运营”为前提的,但这个前提未必成立。高速公路服务和任何其他的服务一样,都可以由市场提供,通过市场竞争,服务价格会降下来。这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般来说,在任何竞争比较激烈的领域(如手机),产品、服务的价格都有下降的趋势。高速公路的服务也不会例外。所以,真正关键的问题是,你要设法使高速公路服务“市场化”,不要把高速公路服务天然地视为公共产品,这也是“改革”提出的要求。

使收费达到偿还债务和其他支出要求,实现收支平衡,这听上去是非常合理的。但是,这其实是计划经济的思维,把“经济”问题当成家庭或企业的“理财”问题,把整个高速公路服务部门“天然地”看成是单一部门。社会不是单一主体构成,而是由无数主体构成。对单一主体来说,理财的思路没有问题。但对社会来说,就不成立,你要考虑的是如何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也即市场合作与竞争的出现。

政府确定的那个使收支平衡的“收费标准”,不能等同于“市场价格”。它没有将资源配置到更合理的环节中去的功能,没有协调不同人的行动的功能,是建立在对“价格”的误解之上的。有关价格的信息,只能在市场中产生,而不能人为地确定。人为确定的收费标准只是(实现收支平衡的)手段,不是市场价格,不包含真正有价值的市场信息。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是政府为满足自身的目标制定的,它不能满足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不具有指导不同的人如何更优地行动的功能。

价格究竟在什么水平是合理的,不是能由政府说了算(比如根据收支法来计算),也不能由缴费者说了算。百姓可能都希望免费或低价,但没有免费的午餐,市场决定的价格对他们才是最有利的。

收不收费,收费多少、及收费年限都由市场决定。在市场条件下,免费也不是不可能,就如互联网中很多产品免费一样,经营者也许可以通过公路广告获得收入,让使用者免费。如国营,就难以出现有才干的经营者及对他的激励。

所以,把这个高速公路收费的问题,视为是“公共管理”的问题,还是“经济学”的问题,这是一个挑战。如事先就把它视为公共管理问题,那剩下的就是如何实现支出信息的公开透明、如何节约支出等细节性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了,这也是目前很多专家的建议。但我们必须明确,视之为公共管理问题是不成立的。这首先是经济学问题,也就是如何打破垄断、创造出市场的问题。

修路收费别成地方政府稳赚不赔的生意

要避免高收费,就要让地方政府停止盲目地大搞基建的做法。还要有预算硬约束,地方政府不能收了费自己可以支配使用,而债务却让别人承担。

财知道:有人认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正是促使中国高速公路大发展,跃居世界第一的原因,而且如果高速收费不是这么暴利,就不会出现这么多高速公路,更别提维护了。你怎么看这一观点?

朱海就:这个说法的逻辑不成立,或者说搞反了。恰恰是政府为大规模地修路,大规模举债,才导致高速公路高收费主要用来偿债,缓解债务危机的可能,及弥补其他各种支出。所以,高收费是结果,不是原因。因此,要避免高收费,就要让地方政府停止盲目地大搞基建的做法。还要有预算硬约束,地方政府自己要为自己的行动负责,不能收了费自己可以支配使用,而债务却让别人承担,这样的话,修路收费就会变成地方政府稳赚不赔的一门生意。

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对整个建设支出的收支平衡而言不是暴利,但对不需要为债务负责的政府有关部分的工作人员来说,却有“暴利”的性质,收费可以维持他们的工作机会、提供福利等等,甚至把不该有的开支也纳入其中。

用纳税人税款修路或偿还债务不合适

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修路或偿还修路产生的债务并不合适,因为这样就相当于纳税人补贴了车主、乘客,他们占了便宜,没有和较少使用高速公路的纳税人吃了亏。

财知道:高速公路收费经常被群众吐槽的一个理由是“老百姓纳税修的路,用的时候还要收费”。这理由有道理吗?

朱海就:中国的高速公路的修建资金主要不是来自于税收,而是政府的银行贷款以及企业的自筹资金,即有部分高速公路是所谓的“四自”公路。

“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应该得到贯彻。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修路或偿还修路产生的债务并不合适,因为这样就相当于纳税人补贴了车主、乘客,他们占了便宜,没有和较少使用高速公路的纳税人吃了亏。

朱海就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人文经济学会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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