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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作为全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之子的厉伟,是否能进行证券投资?
王立新: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经济学家的家属进行投资。
《21世纪》: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偿金评估“裁决”是不是“终审裁定”?
王立新:香港的法律我不熟悉,但是,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应该是权威的,是否是终审裁定,要严格依照香港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便猜测。
《21世纪》:被诉方无人出庭,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导致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举证作出裁决的说法成立吗?
王立新:这种思维不是法律思维。被诉方出不出庭只是个法律程序的问题,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没有关系,国内也存在很多缺席审判的案例。
《21世纪》:有人认为香港高等法院对引用《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内容的香港杂志裁定为诽谤,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这种说法成立吗?
王立新:香港高等法院对引用《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内容的香港杂志裁定至少证明该篇文章构成诽谤。在现代法治社会里,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人士外,公民没有向外界证明清白的义务。
《21世纪》:从法律角度看,如何理解“敛财”、“暴富”等字眼?敛财和暴富是否和非法有着必然联系?
王立新:“敛财”、“暴富”不是法律语言,它们与非法没有必然联系。
史实明在网络文章《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中指出:这里存在一个以厉氏家族为核心,以原宝安集团和金融证券部门人员为骨干,以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和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据点的暴富集团。这批人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短短几年中所敛集的资产远远超出其正常收入,一般都已拥有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的资产。他们在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后就很快离职进入早就注册好的私营企业,利用这些来历不明的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新的“创业”。
史实明在文中列举了罗飞、肖朝君、刘晖、李丽、孙景明、岑池明、张新华、张鸿健、贺德华等关联人物名单。
2007年3月13日,史实明在网络发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称:七年多来,关于“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早已众人皆知。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国内媒体竟无人能有勇气去对其真相进行调查核实,国家有关部门对涉及如此瞩目的权贵的案件竟然也视若无睹,声名显赫的厉以宁居然至今也不敢对如此重大的“诽谤”案进行反击,岂非咄咄怪事?
近日,记者就史实明提出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厉伟“敛财”活动的关联人士。
肖朝君:我不知情
《21世纪》:你在厉伟先生的公司中担任过什么职务?
肖朝君:我和厉伟先生没有同事过,也没有在他的公司中担任过任何职务。
《21世纪》:为什么《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将你列为厉伟先生“敛财”内幕的知情人?
肖朝君:在很早的时候,我只担任过厉伟先生一个投资项目的顾问,之后我们就再也没有合作了,不清楚把我列为知情人的原因。
《21世纪》:你是否知道厉伟先生的一些“敛财”内幕?
肖朝君:我们之间只是有过非常短暂的合作,对厉伟先生以后的发展情况,我一点也不清楚。
《21世纪》:网上流传已久的《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将你列为厉伟先生敛财的知情人,你和他是什么关系?
张鸿健:我和厉伟是同事关系。那篇文章把当时和厉伟工作过的、认识过的人都列上了。
《21世纪》:你和厉伟在什么时间同事过?
张鸿健:我和厉伟是1994-1997年在宝安集团下属公司深圳市安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同事,安信被集团改组后,我就离开了。目前我们之间在事业上没有合作关系。
《21世纪》:你和厉伟同事期间,有没有发现厉伟先生利用厉以宁教授的影响,为公司争取项目?
张鸿健:我当时感觉厉以宁教授好像没有这个权利(影响力),名人效应难免,但只是名气而已。安信所做的事情不是争取项目,所做的业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IPO的财务顾问,也没有做几单。
《21世纪》:网络文章暗指厉伟先生敛财行为给宝安集团造成重大损失,你知道有关情况吗?
张鸿健:网上的帖子我也看过,有些东西感觉是捕风捉影。当时安信属于集团,挣钱再多也属于公司的。我们所做的项目没有暴利,谈不上什么敛财。我们当时的效益还可以,1993年是深圳市的纳税大户。厉伟在1992年或1993年获得过宝安集团功勋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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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益民
编辑:
liao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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