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拆迁条例违宪性已无任何争议 新制度受阻(2)
新制度合宪化使命受阻
《拆迁条例》违宪性既然如此显著,依法理自当尽早修改或废止。但如果废止《拆迁条例》违而不同时以新制度取而代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就会无法可依。故此,国务院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制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法规,不失为权宜之计。
事实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原则上和基本架构上已经合宪化:
第一,明确规定了征收及其条件、程序,彻底改变了旧条例未经征收即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荒唐的制度框架,符合宪法征收条款之中最起码的“征收及要件。
第二,确立了征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原则,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非公益拆迁,实现了与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利益为要件的一致。
第三,完成了补偿主体归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既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也是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是宪法征收条款之中“国家”的代表者。
然而,完成合宪的基本框架,并不意味着新制度设计就可到此为止。《征求意见稿》达到宪法上的形式要求,只是制度合宪化的起码步骤。新条例如何规定公共利益条款、征收和补偿程序条款、补偿标准条款、强制拆迁或搬迁条款、非公益拆迁条款等的具体内容,仍然是公众高度关心且争论不休的问题。其中,“什么是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和补应该如何给予公平补偿”,是更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三个重大难题。
这充分表明,合宪化目标尚需在实体维度,通过法律技术问题的解决加以实现。换言之,宪法征收条款之中“公共利益”“征收条款补偿”等关键性但实际上又十分空洞的概念,需要在具体立法之中获得实在的意义,通过制度细节完成“充实宪法空洞概念”的任务。
然而,时至今日,新条例迟迟不能出台,意味着其合宪化使命正在受阻。阻力究竟何在?是部分人想象中的地方政府?开发商?或者二者之间的联盟?还是有更为深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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