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拆迁条例违宪性已无任何争议 新制度受阻(4)
以点带面推进系统改革
综上,对《拆迁条例》的中国式违宪审查看似简单,却比起《收容遣送办法》难上百倍。国务院的自我纠错,既有立法权限上的障碍,也有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掣肘。若不能同时解决以上难题,新条例或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不仅会在立法过程中受阻,即便制定和颁布了,也可能沦为实践中的花瓶摆设。
基于此,总体上可沿循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改革方案,走出系统性困境。依时间之序,可先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延伸至《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以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从而保证城市、农村“基本平等地”实现更为文明的征迁制度。未来时机成熟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征收征用立法。
更进一步,应该考虑财税制度与城乡规划制度的改革。改革财税制度,一方面,尽快终结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分依赖,建立合理的“用明天钱、办今天事”的适度紧缩财政和稳健财政;另一方面,保证地方财权与其事权相匹配。
与此同时,在城乡规划领域应该推行富有意义的公众参与、公共议论程序,以在征迁制度上游建坝设闸,拦截权力滥用之洪水,充分体现规划、征收的民意和公益。
至于以加强地方人大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建设,以实现独立公正审判为目标的司法改革,也要进入日程表。和谐的、文明的不动产征收征用,最终必将落户于决策民主、司法公正的法治环境之中。
这样一个流程大致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修改”(第一阶段)→“财税制改革+城乡规划制度改革”(第二阶段)→“地方民主建设+司法改革”(更为长远的目标)。即新条例是“突破点”,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制财税体制、地方民主建司法公正等是“辐射面”,以点带面地系统推进。
在解决这些系统性难题的过程中,公众需要一定的耐心、宽容和不放弃;中央立法者需要相当的政治勇气、智慧和果决。后者更须谨慎对待公众可能在长期等待中对制度自我纠错能力失去信心。
沈岿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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