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不对称下的P2P网贷之困

2015-03-19 08:34:57

今年以来,P2P行业危情不断,从1月份的“惊天第一大雷”里外贷,到盛融在线和红岭创投,再到近期被爆出现坏账的陆金所和铜板街,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网贷之家统计,今年前两个月已经出现了127个问题平台。问题平台的频频发生,令网贷的安全性受到质疑。央行行长周小川也在“两会”上特别指出:“P2P网贷出的问题比较多,如跑路、违约的问题以及一些做法不太符合规定”,提出应加强对P2P的监管。问题平台频发与行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尴尬处境密不可分,但网贷模式本身或许也存在着缺陷。因此,本文试图从市场信息不对称入手,分析行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P2P网贷的三级市场

P2P网贷的出发点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避开传统金融中介撮合借贷双方直接交易,从而削减中间成本,使得借款人能以较低的成本得到融资,投资者也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资金回报率。具体地,借款人向P2P平台提交借款申请,平台审核通过的话便将借款信息放到其网站上,由投资者选择感兴趣的贷款项目投标出借资金。

可将P2P网贷分割为三个不同层次的市场。最底层是贷款市场:借款人有资金需求,向平台申请信用贷款、车辆抵押贷款或房屋抵押贷款等,平台审核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判断其还款能力以决定是否批准其贷款申请。第二层是平台市场:行业存在着众多的P2P平台,投资者考察各个平台的安全性以决定是否在平台上投资。最顶层是平台的标的市场:平台在贷款市场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发布在其网站上形成标的集,投资者在所信任平台的借款标的集中进行选择,权衡贷款项目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率投标出借资金。

P2P网贷,即:首先由各个平台在贷款市场筛选贷款申请;而后,投资者在平台市场甄别信任平台,并在其所选择平台的标的市场选择合意的贷款项目投标,最终形成投资者的资产组合。

不对称信息下的困局

在P2P网贷模式下:平台作为信息中介,通过撮合借贷双方交易从中赚取服务费(主要针对借款方),需要负责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持续监督、逾期催讨等;而投资者通过出借资金赚取利息,但需承担贷款违约的风险。也就是说,风险的管控和承担是分离的,即平台管控风险、投资者承担风险,由于平台是通过收取服务费赚取收入的,便造成平台与投资者之间激励的不对称,平台有放松风控的负向激励。

而在贷款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平台无法确切清楚每个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只能以相对粗略的信用评级体系确定借款人的贷款利率,导致了“逆向选择”的发生——恰恰是那些信用风险高的人更愿意在平台申请贷款。于是,在平台风控较松的情况下,便容易造成借款人信用较低,易发生违约。

投资者深知这一点,所以将在平台市场上仔细甄别安全性高的平台。但在平台市场,信息也是不对称的,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各个平台的安全性。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各个平台便通过释放“信号”,如高注册资本、股东实力、引入风投、加入行业协会等进行增信以期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并以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等保障机制来减轻投资者对贷款违约的担忧。

但标的市场也是信息不对称的,平台无法约束投资者的投标行为。一旦投资者在平台市场筛选了所信任的平台后,由于有各种保障措施,便导致了标的市场“道德风险”的发生,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标的时,易于忽视对标的安全性的甄别,而更加注重标的的收益率和流动性,高收益率、短期限的标的受到青睐。而高收益率、短期限贷款正是高信用风险的借款人所愿意给出的,因此将陷入“恶性循环”,导致行业贷款质量不断变差。在经济下行阶段中,高信用风险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受到削弱,容易出现贷款逾期或违约,相应地造成了“问题平台”的发生。

这是P2P网贷模式固有的困境。在国外P2P行业,这种困境也是存在的,只是相对不严重。在美国,由于是采用了“票据模式”(Notary model),投资者购买的是贷款关联票据,投资收益受到关联贷款的还款表现影响,但投资者是P2P公司的债权人,P2P公司是借款人的债权人,而投资者与借款人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这种情况下,贷款的违约情况直接影响到P2P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平台有管控风险的激励;而票据的收益情况受到相关联的贷款的还款表现影响,投资者也会有仔细甄别标的风险的激励。因此,这种困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而在英国,投资者与借款人存在着直接的借贷关系,P2P平台也通常设置风险准备金去保障投资者的收益,这与我国是相同的,但由于英国P2P行业自律性较强,对会员平台的运营设置了较高标准,有效缓解了这一困境。当然,英美P2P行业的规范与政府监管存在很大关系。

模式之困与行业监管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原则上不承担信用风险。然而,一旦贷款出现问题,投资者却是向平台寻求赔偿。前段时间“爆雷”的盛融在线,虽然是因自融而招致资金链断裂,但导火线却是3000万的坏账导致提现困难,最终被“挤兑”。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却承担信用风险,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是网贷模式困境造成的。要避免问题平台的频繁爆发,就需要从机制上解决网贷模式之困。

首先,平台有放松风控的负向激励,需要施加外部约束。风险的管控与承担分离是网贷模式的固有属性,本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问题在于,平台是通过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收取服务费,但不承担贷款违约的损失,这种利益分配造成了平台与投资者之间激励的不相洽。如果不改变这种收入分配机制,就应当通过监管和行业自律对平台进行规范,加强平台项目信息披露、限制单个贷款人额度占比、约束平台关联企业融资等,保证融资端贷款的透明度、合规性及适宜性,并可对平台的风控稳健性进行考核。

其次,平台市场混乱,需规范平台运营。据网贷之家数据,截止2月底,国内共有1646家运营平台,累计问题平台数量也达到494家,也就是说将近四分之一的平台出现了问题。因此,整顿平台市场,规范平台运营尤为关键,设立行业门槛、禁止平台自融、要求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等必不可少。此外,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等保障机制也需要进行规范,尤让这些保障机制发挥所能发挥的作用,减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不是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兜底”。

再次,打破“刚性兑付”,让投资者承担起应有的投资风险。因为平台或第三方的保障,使得投资者忽视了标的的安全性考察。这需要:首先,平台加强对运营信息、贷款信息的披露,并做好及时的风险揭示,令投资者充分认识到相关风险;其次,由投资者自行权衡风险与收益进行投资,并承担起相应的投资风险。

最后,应建立起平台倒闭退出机制。在以往问题平台事件中,一旦平台出现状况,办公场所便遭投资者围堵,难以维持正常运营,而投资者则自行成立“投资人监督委员会”逼迫平台老板变卖资产、协助讨债,希望尽可能讨回资金,但往往劳多功寡,平台老板还不上债也常落得“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平台若存在违规行为,负责人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仍存在一些平台是因经营不善出现问题,应差别对待,不宜随意冠以“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对于投资者,若因平台违规遭受资金损失,可从平台的破产清算资金寻求赔偿,更重要的是应当妥善处理平台的存续债权合约,以保证未违约贷款的还款正常。可参照英国的监管,要求平台提前做好破产防范安排,若无法正常运营,便将存续的借贷合约委托第三方服务商(专业的讨债机构或其他P2P平台等)代为管理,以便平台能够有序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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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平

互联网金融研究者,网贷投资人,微信公众号"信筹帷幄"(ID:xcww201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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