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本身有错误,依法办事反导致有法无天
政府依法办事相比于无法无天是个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依什么法办事?如果法本身有严重错误,严格依法办事制造的灾难不会比不依法办事小,会出现有法无天的局面。
财知道: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次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第66次会议,开场白的主题词是“依法行政”。他说,“我特别强调,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你怎么看?
胡释之:这个强调非常关键,是区别法治(rule of law)和法制(rule by law)的关键。依法执政,强调的是权力法授,政府不能超越法律办事。这相比于无法无天是个进步。但这里仍然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依什么法?如果法本身有严重错误,严格依法办事制造的灾难不会比不依法办事小,会出现有法无天的局面。
所以对法本身要有约束,不是政府制定的什么条例都能叫法,都能有法律效力。这个约束最直观的就是宪法,要由宪法来判定法律本身是否违法。宪法是专门用来约束法律的,个人不可以因为不直接违背宪法而被法办。违背宪法的法律要被裁定为无效,予以废除。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隐含的前提是宪法本身也要符合宪法精神,是一部好宪法,是一部真宪法。依宪执政这才有了一个好的基础。比如说英国,并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因为有很好的宪法精神和传统,所以依然能够很好地依宪执政。
法律用强制力保护受害者,而不是制造受害者
法律权威表面看来自强制力和不可违,但实际来自法律对正义的捍卫。这是区分法律和恐吓的关键所在。法律用强制力保护受害者,恐吓用强制力制造受害者。
财知道:宪法精神的核心是什么?
胡释之: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你不能立个法来侵犯公民权利,这就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所以必须被废除。这不是不尊重法律,而是从根本上捍卫法律的尊严,不让法律走向腐败和异化。所以从法制向法治转型,建设法治政府,有个首要工作就是依宪废法,清理革除那些违背宪法精神的伪法律。
要认识到,维护法律权威可不是单纯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法律权威表面看来自强制力和不可违,但实际来自法律对正义的捍卫。这是区分法律和恐吓的关键所在。法律用强制力保护受害者,恐吓用强制力制造受害者。如果法律不是在保护受害者而是在制造受害者,不是在保护公民权利而是在侵犯公民权利,再严格的执法也不可能建立起法律的真正权威。这次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里说得好,“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的权威决不能只是建立在人们的畏惧上。
现在问题严重的不是缺法制,而是缺法治;不是缺法律,而是缺对法律本身的约束。典型的就是现在通行的很多法例实际是一些随意的部门条例,也就是这次的《决定》里提到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这些条例很多都不是在保护受害者,而是在制造受害者。因为这些条例,公民的很多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犯。
有些部门条例本身有问题,违宪
很多领域现在是非法帽子漫天飞。一会是非法集资,一会又是非法办学,一会是非法建房,一会又是非法代购,满眼都是罪。可你要问受害者在哪?根本找不着。唯一能找到的罪责就是“非法”。岂不怪哉?
财知道:举个例子?
胡释之:比如北大周其仁教授一直在呼吁废除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他认为这就是一个明显违背宪法的部门条例,在显著地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利。要依法推进和深化改革,这样的法律当然应该赶紧加以修订或废除。否则怎么改下去?
其他很多领域现在也是非法帽子漫天飞。一会是非法集资,一会又是非法办学,一会是非法建房,一会又是非法代购,满眼都是罪。可你要问受害者在哪?根本找不着。唯一能找到的罪责就是“非法”。岂不怪哉?如果只是罪在违法,有问题的难道不是这些法律本身?最该问责的难道不是这些法律本身?
还是那句话,法律的目的到底是保护受害者还是制造受害者?随意的吓唬和恐吓,让数亿只是想好好讨生活的人们动不动就处于非法境地,这可不是法治健全,而是没有法治。
胡释之系宏观经济学者(您可以关注胡释之微博与其深入探讨)
依宪执政告别非法帽子漫天飞
从法制向法治转型,有个首要工作就是依宪废法,清理革除那些违背宪法精神的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办学、非法建房、非法代购等的伪法律。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