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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速度远逊于其他市场的发展。但是作为中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以及基于企业债券在直接融资中的地位和对改善金融市场结构中的作用,使得企业债券市场成为中国最有前途的金融市场。
这个市场,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订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即将召开的契机下,面临着新的重大机遇。
这难免引发相关部门对企业债主导权的争夺,并使得未来企业债监管体制充满悬念。事实上,企业债券的整个发展过程,伴随着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债监管权力的转移,并为目前的监管分割留下了伏笔。
1982年企业债以自发方式萌芽之后,针对企业的自发集资行为,政府开始研究对企业债券的管理。
1987年3月,《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首次对企业债券发行的主管机关、审批、额度做了规定。当年,国家计委首次编制了全国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批准发行债券30亿。
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人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发行债券必须经人行批准。同时人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年度企业债券发行额度,人行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之后,债券发行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债券融资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来源渠道。这个监管框架延续到了1993年。
到1992年,国务院68号文件中还规定企业债券由地方政府审批。当年债券的发行骤增,当年发行总量近700亿,创历史最高水平。热络的经济产生了债券融资的强烈要求,这期间发行债券出现了一些失控,一些资信差的企业也趁机进入发行行列,甚至濒于破产的企业也通过发债筹集工资。
1993年,中国经济处于过热的顶端,年初国家批准发行近500亿元的债券规模,但由于通货膨胀,使当年的国债发行困难。当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中宣布在国债未发行完毕之前,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与此同时还要求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新发行的国债利率,不久又宣布将发行企业债券的计划改为新增银行贷款计划。
1993年8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出台,此前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在这个新条例下,国家计委会同人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明令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
作者:
木同
编辑:
liao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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