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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手机自燃 三星愿赔偿但要与当事人签“保密协议”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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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见习记者吴颖记者郑旭光)昨日,本报报道了福州刘小姐的三星GalaxyS4(I9508)手机自燃事件,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昨日上午,三星福州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愿意调整赔偿方案,但具体赔偿内容三星公司要求与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

《三星S4手机口袋里冒烟自燃》追踪

本报讯(见习记者吴颖记者郑旭光)昨日,本报报道了福州刘小姐的三星GalaxyS4(I9508)手机自燃事件,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昨日上午,三星福州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愿意调整赔偿方案,但具体赔偿内容三星公司要求与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

当事人:三星公司称愿意赔偿,但要签“保密协议”

昨日上午8点14分,当事人刘小姐在个人微博“瓶子夏冰”上发布了事件的进一步进展。

刘小姐写道:“三星公司答复可赔偿同款手机一部,但至今没有给本人任何正式道歉,也没有明确监测结果和手机自燃的原因。本人要求三星公司在赔偿手机的基础上,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费4K元(即4000元),并请相关管理层领导给本人正式道歉。三星售后门店表示要请示总部,暂无给回复。”

昨日中午12点半,记者致电刘小姐,刘小姐称,福州东街口的三星售后服务店店长已经给她打电话了。

“对方说愿意给我进一步的赔偿。”刘小姐说,对方告诉她,三星公司福州地区的相关领导会在晚上亲自登门与她进行赔偿事宜的商量。“除了一部新手机,我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以及道歉,对方也称愿意商量。”不过,对于手机自燃的原因,刘小姐说,对方未有明确的回复。

当记者问及赔偿的具体细节时,刘小姐称不便透露,因为“对方愿意赔偿的前提是,我答应与他们签一个保密协议,对赔偿的具体细节进行保密。”

而刘小姐言语间透露出,赔偿金额未达到她在微博上面提出的4000元标准。

不过,刘小姐表示,这些内容只是对方在电话里给她的承诺,具体赔偿细节要等签协议时她才知道。

到记者截稿为止,我们还未收到刘小姐已经签订“保密协议”的消息。

三星客服:已向公司反馈具体处理方案不清楚

此前,记者曾致电三星全国客服热线,对刘小姐手机自燃的问题进行询问。昨日下午,三星全国客服相关负责人回电称,刘小姐向他们反映情况后,他们已向公司反馈,目前由福建地区的负责人跟进处理。

对于处理的具体方案,该负责人表示自己不是特别清楚,如果公司有答复的话,他们会尽快和刘小姐取得联系。

谈到近期三星GalaxyS4手机频发自燃事件,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他们公司并没有频繁接到关于这方面问题的反馈,也没有接到非常多顾客反映这种问题,对于S4这款机子,顾客的反映还是比较好的。

该负责人说,顾客的手机如遇到问题,首先应联系售后,售后会根据顾客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向公司反馈,由公司最终给出处理方案。

对于刘小姐所说的,三星方面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一事,该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他没有听说过。

当被问到“针对此事,三星公司是否能给媒体做一个全面的回应?”时,该负责人表示,他们不可能因为一位顾客的三星手机有问题,就要把处理的方案通知给当地的每一个媒体。

随后,记者致电福州东街口三星手机售后门店,询问事情的解决方案。该店店长表示,这件事情已经全部移交到北京的总公司,具体的处理方案要询问北京总公司。对于手机自燃原因,该店长还是不愿意透露,只叫记者直接拨打三星全国客服热线进行询问。

“保密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自燃原因三星应该给解释

针对三星公司要求签“保密协议”一事,业内人士表示,这已经成为了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但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强调,“保密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丁兆增说,有些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商家为了息事宁人,保住品牌的声誉,只能接受消费者的要求,但前提是对方答应签订保密协议,以免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产品本身确实有技术上的缺陷,商家为了防止消费者将这个泄露出去,会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丁兆增说,在我国目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当中,并没有“保密协议”这一种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小姐有权向三星公司要求赔偿,如果三星公司要求刘小姐对赔偿金额和技术性方面进行保密,是合理的,但是对于自燃原因,三星作为一家跨国大企业,应该要给出合理的解释。”丁兆增教授认为,三星手机的客户群巨大,如果这款S4手机本身存在技术缺陷问题,那么刘小姐的遭遇是不是还有可能发生?

丁兆增说,三星手机的消费者具有对购买的产品的知情权,这款S4手机的安全问题有可能涉及到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三星公司有必要给广大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应该公开化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保密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在丁兆增看来,“保密协议”既是对当事人本身权益的损害,也是对其他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丁兆增建议,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来掩盖此事,要坚决予以抵制。因为“保密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过是商家免责的一个挡箭牌而已。

相关专题:315:质量与安全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手机 三星 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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