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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索赔存难点 维权律师呼吁解决方案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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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8·16事件”引起市场一片哗然,在该事件发生近一个月后,全国多地投资者展开抱团索赔。显然,根据上述表述,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交易的受害者应为光大证券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时所指向的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IF1309、IF1312)的反向投资者。

光大证券“8·16事件”引起市场一片哗然,在该事件发生近一个月后,全国多地投资者展开抱团索赔。目前,关于该案的民事索赔工作又传来新的动向。

众所周知,“8·16事件”发生后,率先接受诉讼请求的广州和上海两地法院分别作出了“驳回起诉”和“尚需研究”的决定。正当投资者倍感沮丧之时,2013年12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受理投资者对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基金和股指期货投资者的起诉率先得到受理。

不过,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关于该案件的民事索赔工作仍存在很多尚需解决和厘清的话题。目前,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作为起草人,由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和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共同呼吁,请求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投资者保护局和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布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中,沪深300指数项下成分股受影响的相关度。

宋一欣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及投资者的极大关注,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纷纷提出索赔要求,我们也为这些投资者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不过,在实施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相关基金与期货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因果关系比较直接,受影响情形比较清晰;而沪深300指数项下的成分股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因果关系则显得有些间接,受影响程度有待厘清。”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虽然《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列举的内幕信息,主要是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或与政策相关的信息,但同时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内幕信息有两个基本特征,包括信息重大和未公开性。本案中,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因此,证监会据此依法认定其为内幕信息。

显然,根据上述表述,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交易的受害者应为光大证券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时所指向的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IF1309、IF1312)的反向投资者。但同时,其中又提及光大证券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沪深300指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宋一欣律师称,这就涉及该时段中,沪深300指数项下的成分股投资者是否也应列入受害者范围内的问题,即其所购成分股是否也应作为内幕交易行为所指向标的的一部分。“搞清这些成分股受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程度到底有多大,或等同于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便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涉及相关成分股投资者可否参加索赔诉讼、可诉索赔额有多大、能否最终胜诉的诸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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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qiang]

标签:光大证券 索赔诉讼 成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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