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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自主配售 莫让公权变私器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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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券商自主配售甫一亮相,不仅没有赢得满堂彩,反而引发不少争议乃至质疑。投行人士认为,针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管部门应迅速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可能以市场化手段解决市场中的问题。

作为本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券商自主配售甫一亮相,不仅没有赢得满堂彩,反而引发不少争议乃至质疑。争议主要集中于自主配售权有滥用的苗头,可能演变为自由配售;质疑则聚焦在自主配售不透明之处颇多,难以摆脱利益输送的阴影。

面对来自市场的争议与质疑,证监会立即着手开展了雷厉风行的调查,同时发布通知再次强调,保荐机构应履行诚信责任,不得利用自主配售权输送利益。受此影响,有的公司紧急叫停新股发行,一些配售行为和配售对象成为调查重点。

自主配售是这次IPO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尝试,是否会因为一些个案被调查而止步?多位资深投行人士表示,如果在抽查中发现自主配售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监管层肯定会杀一儆百,但不会因噎废食地叫停这一成熟市场通行的市场化发行措施。

投行人士认为,针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管部门应迅速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可能以市场化手段解决市场中的问题。如果市场行为突破底线,必须以严刑峻法处置。为此,细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行自律诚信责任、发现问题严惩不贷等三方面举措应立体推进。

根据IPO新规,网下投资者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社保基金和公募基金为主的优先配售对象;第二类是其他配售对象,包括战略投资者、紧密合作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网下发行量的40%必须配售给社保和公募,市场对此并无异议,但第二类的3种配售对象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完全由投行说了算,以至于同等条件下的申购出现严重的厚此薄彼现象,而投行未能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只用一句“这是我的战略投资者”搪塞,难免加剧市场的疑惑和不满。

自主配售权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公权,只是赋予投行来行使而已,目的是提高新股发行的效率、减少发行成本,绝不等于自由配售权,更不能把公权变为私器。对于这一点,监管部门应重点强调和宣示。此外,监管部门应制定更加完备和详细的新股自主配售信息披露要求,让自主配售这种市场选择权在阳光下运行,避免其成为发行人和保荐人的利益输送工具。

当前监管部门首先应细化战略投资者分类,明确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关联人类型。否则,所谓自主配售最终可能沦为某些利益共同体的禁脔,导致寻租行为和利益输送泛滥。

归位尽责是新股市场化发行的前提和保障,也是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投行是连通直接融资供需双方的桥梁,其勤勉尽责、诚信执业对提高资本市场诚信水平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新股发行由审核制向注册制过渡期间,对投行保荐人的自律诚信和职业道德要求应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高、更严。只有投行尽到诚信勤勉和信托责任,才能筛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资源,才能确定在合理投资价值范围内的发行价格,才能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营,才能向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的分析报告。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投行的自律与他律,建立内控与外防制度,促使保荐人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勤勉尽职地完成信托责任。证券公司应强化诚信责任意识,不得利用受托人之便谋取私利。要建立和严格遵守防火墙制度。在新股发行期间,券商的投行、经纪、研究、自营等各业务部门之间的防火墙必须既牢且固,风雨不进。

A股市场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成长阶段,依然存在投机文化乃至内幕交易。除加强对市场主体自律的宣教外,严格有效的行政监管和法律处罚是必不可少的他律手段。IPO市场化必然要求监管部门减少事前审查,进一步加强事中和事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以强有力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失信的惩戒力度,如此方能保障证券市场长治久安。

相关专题:IPO正式重启

[责任编辑:liuqiang]

标签:配售对象 配售权 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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