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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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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大证监发【2014】28号)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披露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大证监发【2014】28号)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和流通限制的承诺

1、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全体15名持股股东,既俞建模、俞洋、金秉铎、刘平、黄喜山、俞洪彬、丛爱荣、辛其元、宋文晶、姜晓辉、于连生、张玉梅、陈宝华、李时文、王寿强承诺:自大连三垒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大连三垒股份,也不由大连三垒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1 年9月29日至 2016年 9月29日。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俞建模、俞洋、金秉铎、刘平、黄喜山、宋文晶、姜晓辉另外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大连三垒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大连三垒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大连三垒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建模、俞洋,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秉铎承诺: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发行人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2、承诺人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竞争企业。3、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发行人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及上述承诺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上市公司 收购人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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