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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民事赔偿案新进展 法院驳回光大管辖权异议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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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指民事赔偿案取得新进展,本案代理律师之一、有着“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严义明律师昨天向北京青年报记者透露,2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被告光大证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并驳回管辖权异议。

光大证券乌龙指民事赔偿案取得新进展,本案代理律师之一、有着“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严义明律师昨天向北京青年报记者透露,2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被告光大证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并驳回管辖权异议。

光大证券提出管辖异议或是拖延时间?

光大证券为何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严义明分析,光大证券很可能是在拖延时间和增加索赔困难,这样很多投资者因为耗不起自动退出,减少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据悉,近几年在投资者维权案件当中,通过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的做法并不罕见。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光大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有三,一是作为投资者的原告基于被告光大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因异常交易导致股市暴涨后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原告造成严重误导,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买入50ETF基金,以及被告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利用内幕信息卖出ETF基金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导致其遭受损失等事由提出本案诉讼,上海市二中院将原告的不同诉讼事由一概以“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为案件受理造成本案案由名不副实、原告以被告的信息误导行为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所规定的“起诉人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精神。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应当是确定的。而《通知》同时指定了38个法院,并且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管辖个案的规则。

三是,如果从最方便原告起诉的角度,原告的住所地不在上海,不属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光大证券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足。

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

对于光大证券提出的观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给出驳回理由,依据原告诉状,原告认为其在2013年8月16日13点至14点22分期间进行与被告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联的股票、基金和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产生了投资损失,系由于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所涉违法违规行为所致,因而提起本案诉讼。该诉讼属于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属于本院辖区,故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此外,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影响重大,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院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根据《通知》,对于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 ⒆灾吻、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故本院受理和管辖本案亦符合《通知》的规定。

“至于本案具体的民事案由,应经过实体审理认定,且诉讼理由也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变更,上述因素不影响本案的管辖权。”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基于以上理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光大证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10位投资者诉讼赔偿获法院受理

据严义明介绍,目前有20多位投资者提出向光大证券民事赔偿,获得法院受理的为10位投资者。“很多投资者还在观望,随着案件不断取得新进展,加入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会越来越多。”

目前严义明代理起诉的主体包括在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至14点22分期间进行与被告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联的股票、ETF基金和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

相关专题:光大证券乌龙指致A股离奇暴涨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裁定书 中院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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