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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中性策略投资是常规必然操作 非内幕交易


来源:凤凰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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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光大乌龙指事件主角之一、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中国证监会,要求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法律界人士认为,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针对上午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也不存在谋利的主观目的。

对于内幕信息,《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均做出了规定。《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实际上,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属首次出现,制定于1998年并修订于2005年的《证券法》对此种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做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

正因如此,中国证监会在其针对杨剑波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了《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兜底条款,作为认定该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的法律依据。

然而,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两项兜底条款的解释,违反了法条原意,超出了法条的涵盖范围,不符合法条自身对“内幕信息”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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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u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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