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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证监会:光大乌龙指监管缺失 存失职嫌疑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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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14日再现戏剧性转折,责任人之一的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杨剑波状告证监会,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称乌龙指事件是一次上海证监局、上交所事先对交易知情但并不阻止,中金所热线指导下完成的“内幕交易”。

据杨剑波提供的“8-16”乌龙指事件当天的细节。在上海证监局、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明知光大证券下午要进行对冲交易挽回损失,即没有提示光大证券应该在该信息公告后再行对冲、也未告知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为内幕信息,并且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实施对冲交易前,证监会并未以任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

虽然事件经过大半年,但昨日杨剑波抛出的一个更详细的事发过程,让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到证监会在本案中的监管、判罚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1、证监会监管缺失,是否有失察嫌疑

在“8-16”事件后,有从事量化投资的私募基金人士表示国内在程序化交易监管上几乎是一片空白,基础的账户管理也没被有效设置,监管层在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风险监管上面时候有失察、失职的嫌疑?

2、证监会监管不到位,是否有失职嫌疑

证监会为何不提示光大证券先进行信息披露、消除市场恐慌?从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到证监会的监管是否到位,是否有失职嫌疑?

3、证监会处罚是否公平、公正

证监会明知光大证券要进行对冲交易、且在对冲发生后才将此类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禁止在该信息公告前进行对冲的。证监会以内幕交易定性“8-16”事件、处罚相关责任人是否公平?

4、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光大证券在因错单交易导致T+1日要清偿72亿资金导致下午进行对冲交易。这种自己为获取流动性进行的补救交易行为(卖股票、开空单、卖ETF)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还是操纵市场,法律如何定性内幕交易?

从全球来看,错单交易信息都不属于内幕信息,且他指出在做出反向操作前已向上海证监局和上证所汇报,中金所并知晓其下午的卖空操作,并与其保持紧密的电话联系。杨剑波也承认,错单事件确实源于光大证券非常明显的风控和内控漏洞,无论是机构和个人都需要深刻反省。他称,事发后,部门按照公司既有规定所做的对冲交易,本身为行业惯例,并无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未有私利、私心。

5、证监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

中国证监会在有充足时间告知错单交易信息为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并未告知,反而在事后认定对冲交易为内幕信息交易并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的此种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监管机关毫无诚信与权威可言,在支持光大证券进行对冲后,翻过脸又扮演了监管机构的身份对光大证券进行了处罚。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也是一种有悖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做法。

律师张远忠:证监会在光大事件中有失职嫌疑

国内知名律师张远忠对凤凰网表示,对于杨剑波说的已经告知现场工作人员下午要进行对冲交易是否属实还需要进一步认定,但即便他确实告知了监管人员,由于该案件情况特殊,之前并无可参考先例,所以在现场的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工作人员无法立即判断是否为内幕交易也可以理解。而且,对于光大证券来讲,是否正在进行内幕交易并不需要监管部门的提醒。

张远忠表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兜底条款都赋予了证监会可以自行认定何为内幕信息的兜底条款,本案中证监会认定内幕交易的核心依据在于乌龙指操作已经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而日常自营业务中通行的对冲、套保、套利交易都无法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所以正常的对冲交易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也无需进行所谓的公告。

监管人员存失职嫌疑

在采访最后张远忠表示,如果在现场的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人员确实知道下午杨剑波将进行对冲交易,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讲,监管人员没能及时要求光大证券在公告风险之后再在股指期货市场做对冲,可能存在失职的情况,但需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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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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