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远忠:证监会在光大事件中有失职嫌疑
凤凰财经讯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2月14日再现戏剧性转折,杨剑波首次公开大量“8-16”乌龙指事件当天的细节,称自己被冤枉并要状告证监会,要求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大体上来讲,该案的主要焦点有两个:
一、当日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的人在现场知悉下午杨剑波要对冲,为何不当场制止,反而要事后定性为内幕交易?
二、内幕交易定性是否正确?如果当日对冲行为被定性内幕交易,是否自营业务中通行的对冲、套保、套利交易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针对第一个问题,杨剑波在媒体采访时称,当日12时许,上交所工作人员抵达光大证券现场了解情况,并询问“接下来怎么做?”,杨剑波回忆说,当时自己汇报说系统出现了问题,自动生成了大量订单,下午将管理好风险,进行对冲交易。“交易所的人到了一会后,上海证监局的人就到了。”杨剑波回忆,上海证监局的官员问了同样的问题,自己再次重复下午要进行风险对冲。
国内知名律师张远忠对凤凰网表示,对于杨剑波说的已经告知现场工作人员下午要进行对冲交易是否属实还需要进一步认定,但即便他确实告知了监管人员,由于该案件情况特殊,之前并无可参考先例,所以在现场的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工作人员无法立即判断是否为内幕交易也可以理解。而且,对于光大证券来讲,是否正在进行内幕交易并不需要监管部门的提醒。
针对第二个问题,张远忠表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兜底条款都赋予了证监会可以自行认定何为内幕信息的兜底条款,本案中证监会认定内幕交易的核心依据在于乌龙指操作已经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而日常自营业务中通行的对冲、套保、套利交易都无法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所以正常的对冲交易行为并不构成内幕交易,也无需进行所谓的公告。
张远忠:证监会在光大事件中有失职嫌疑
在采访最后张远忠表示,如果在现场的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人员确实知道下午杨剑波将进行对冲交易,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讲,监管人员没能及时要求光大证券在公告风险之后再在股指期货市场做对冲,可能存在失职的情况,但需进一步确认。
律师严义明:乌龙指主角杨剑波主观违法程度或较轻
国内著名律师严义明对凤凰网表示,证监会认定此案内幕交易无任何问题:
其一,杨剑波属于法定内幕知情人,乌龙指是否披露他作为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应该清楚,况且他之后利用市场未知的信息做对冲交易并获利。
其二,当天市场纷纷猜测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出现乌龙指,但光大证券董秘接受采访时否认乌龙指交易,而后光大证券又承认了乌龙指,在此期间杨剑波团队已经通过对冲交易行为获利,所以认定为内幕交易。
需要指出的是,杨剑波在错误下单后及时进行对冲弥补公司损失,这种行为本身是负责任的,是正确的。
证监会无豁免权杨剑波不能免责
对于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工作人员在现场是否有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严义明律师表示,假定杨剑波确实对监管人员汇报了情况,并且监管人员同意了杨剑波的内幕交易行为,但是因证监会、上交所没有法定对某种行为豁免权,所以也杨剑波仍不能免责。
杨剑波主观违法程度较轻
由于杨剑波向证监局及上交所的工作人员汇报后没有遭到反对,甚至可以理解成默许,严义明认为杨剑波主观上违法的恶性程度实际上要轻一些,若不考虑其他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但考虑到整个事件影响过大,证监会严肃处理还是合适的。
建议公开讨论促进证券市场公开透明
严义明认为不论此案对于具体人员的处罚偏重或偏轻,都有通过诉讼进行讨论的必要,不论胜诉与否,都会对当时的情况做最大的还原,如果证监会真出现了处理不当等行为,就应该减轻处罚,以鼓励这种促进证券市场公开透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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