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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厉健:光大事件若存在监管层默许内幕交易 可问责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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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14日再现戏剧性转折,根据杨剑波所提供的“8-16”乌龙指事件当天的细节,在上海证监局、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明知光大证券下午要进行对冲交易挽回损失,即为提示光大证券应该在该信息公告后再行对冲、也未告知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为内幕信息,并且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实施对冲交易前,证监会并未以任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

虽然事件经过大半年,但杨剑波抛出的更详细的事发过程,让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到证监会在本案中的监管、判罚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国内知名律师厉健针就5个焦点问题给凤凰网进行了独家解读:

1、证监会监管缺失,是否有失察嫌疑

在“8-16”事件后,有从事量化投资的私募基金人士表示国内在程序化交易监管上几乎是一片空白,基础的账户管理也没被有效设置,监管层在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风险监管上面时候有失察、失职的嫌疑?

厉健律师:坦率的说,确实如此。虽然“8.16”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但从全球视野来看,如果我们的监管层在基础制度建设、风险监管方面能够更多的借鉴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些先进经验,防患于未然,很显然,“8.16”事件发生的概率将会大大降低,后果也不至于如此严重。

2、证监会监管不到位,是否有失职嫌疑

证监会为何不提示光大证券先进行信息披露、消除市场恐慌?从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到证监会的监管是否到位,是否有失职嫌疑?

厉健律师:如果杨剑波向《证券市场周刊》陈述的情况全部属实,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在场监管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提示光大证券先进行信息披露、消除市场恐慌,没有对光大证券的对冲交易止损行为立即制止,有失职之嫌,但从法律定性、适用而言,对在场监管人员是否失职、是否追责并不影响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罚,通俗来说,这是“一码归一码”。

3、证监会处罚是否公平、公正

厉健律师:一、根据相关证券法律,证监会内幕交易定性“8-16”事件、处罚相关责任人在法律适用、公平公正方面没有问题。

二、如果明知光大证券下午即将进行对冲交易止损,上海证监局在场监管人员却没有及时阻止,从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明确监管责任的角度来说,当时的执法人员对这一突发事件临场处置缺乏足够经验,没有在第一时间精准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默许内幕交易行为发生,证监会可以考虑启动内部程序问责。

4、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厉健律师:当然属于内幕交易。错单事件导致证券市场股指暴涨,光大证券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对冲交易规避巨额损失、获取违法收益合计8721万元,与此同时广大普通投资者却因为信息不对称遭受巨额亏损,光大证券此次对冲交易完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法基本原则,证监会根据相关证券法规对其定性为内幕交易是正确的。

如果光大证券在错单发生后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再进行对冲交易止损,这就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虽有一定联系,但二者在主体资格、行为方式、知情范围、利用内幕信息程度等方面有本质区别,“8.16”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是准确的。

厉健律师:虽然杨剑波觉得自己很冤,但在法律层面,证监会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有必要指出,根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刑案追诉标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应追究内幕交易刑事责任,根据《刑法》180条规定杨剑波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之后没有将杨剑波等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内幕交易刑事责任,显然是充分考虑“新型案件、相关监管有责、处罚手下留情”。

5、证监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

厉健律师:从法律角度看,证监会依法处罚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适用《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无不当,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

证监局、证交所相关监管人员对突发事件的临场处置不当,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厉健律师认为,杨剑波起诉证监会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勇气可嘉,虽然胜诉概率几乎为零,但此举推动司法机关进一步介入“8.16事件”,更多真相浮出水面,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加快法治化进程,此案无疑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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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e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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