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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1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全文)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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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消息,2014年2月2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中央编办批复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聚丙烯期货合约的批复(详见要闻栏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13年度年检事宜公告(详见证监会公告栏目),之后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有媒体报道,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当事人杨剑波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证监会行政处罚有误。证监会对此有何回应?

答:我会已关注到媒体关于杨剑波就其受到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报道。目前,证监会尚未收到法院的立案应诉通知书。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尊重法院对我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我会将依照司法程序向法院提供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立场和观点。

需要强调的是,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我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请问证监会是否要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如何?

答:我会已成立证监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主席肖钢任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小组成员。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设立的创新业务监管部,由该部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问:近日有报道称,新股路演被指“弃之可惜,食之无味”,“还不如都改成网上路演”,现场回答不能超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请问证监会如何评价?

答:招股说明书是新股发行过程中关于发行人信息的核心基础性法律文件,应当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对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旨在防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规避监管披露信息,或对不同投资者群体不公平披露信息,也是成熟市场的惯例。上述规定未禁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披露除招股意向书以外的其他公开信息,“现场回答不能超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的说法不准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中国证监会将继续落实上述要求,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路演推介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专题:肖钢治市“钢”领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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