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8·16”案陷罗生门:主角翻案 各方大打口水战
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近期又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大焦点,该案的当事人之一杨剑波公开表示对证监会的处罚存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杨剑波透露了更多不为人知且较有争议的信息,激起了公众对“民告官”天生的同情心,但监管层和法律界人士却并不认可杨建波的观点,这本已定性的案件目前逐渐演变成了一场口水战。
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近期又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大焦点,该案的当事人之一杨剑波公开表示对证监会的处罚存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杨剑波透露了更多不为人知且较有争议的信息,激起了公众对“民告官”天生的同情心,但监管层和法律界人士却并不认可杨建波的观点,这本已定性的案件目前逐渐演变成了一场口水战。
当事人:正常对冲交易被错误定性
在过去的5个多月里,光大证券乌龙指最主要的当事人杨剑波一直是三缄其口,然而,今年春节长假刚过的第一天(2月8日),杨剑波便一鸣惊人,直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把证监会告上了法庭,起诉的缘由是其认为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乌龙指案定性为内幕交易没有法律依据、不准确,要求证监会撤销处罚。
光大证券乌龙指当事人突然跳出来翻案,这或许是谁也没有料到的一件事。
去年8月16日,当时的杨剑波还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上午11时多,大盘突然被拉涨了逾5%,各大蓝筹股纷纷涨停,而这一完全巅覆了常规现象的肇事者正是光大证券,因为该公司的交易系统指令出错,瞬间为其成交了72.7亿元。下午,光大证券为挽回部分损失,在还没有对外发公告的情况下进行了股指期货的对冲,当时的直接操作者便是杨剑波。而也正因为下午的对冲交易,光大证券被认定为内幕交易,于是有了5.2亿元的罚单以及对包括杨剑波在内四名责任人的处罚。
虽然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但外界对于该案的详情却是了解甚少。而杨剑波在本次诉讼中,则是通过透露了一些不为人知的经过,试图翻案。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杨剑波在雪球网上坦言,监管层当时对光大证券下午对冲交易的决定是知情的。“其实,当天无论是我或是公司、团队,以及到场的上交所、上海证监局和通电话的中金所官员都认为当时的做法在法理和实务上没问题的,因为这是一个正常的对冲交易,监管有没有到、有没有通话、有没有汇报,都不影响这是一个正常对冲交易的定性,不正常的是最后对此事件的定性定错了,定成了内幕交易,这就显得当时这些人的正常行为不正常了。”杨剑波如是说。
此外,据杨剑波透露,其在下午的对冲是根据公司的指示做出的交易,并称这是合法的交易,“中国的法律里提到,若是根据事先制订的计划和策略、合同等来交易,那相关交易即使是‘内幕’,也是合法的。其实内幕交易有两个层次:合法的,如上述情况;以及非法的,如利用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但大多数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除了上述两个辩驳的观点之外,杨剑波还辩称,公司的错单信息在下午的对冲交易之前已被主要媒体报道了,成为了公开信息,所以应该不属于内幕信息,更谈不上内幕交易一说。
监管层:当事人说法存曲解和不实之处
杨剑波跳出来说了前述原本不为人知的案情之后,市场一片哗然,特别是涉及监管层当时在场并知情的问题上,争议很大。对此,有市场人士明确提出质疑,“此事件交易所和证监会有无责任”?
或许是迫于外界的压力,涉事监管层纷纷对杨剑波的说辞做出了回应。
上交所在上周三晚间(2月19日)发微博表示,“杨剑波关于本所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本所将按有关要求,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提交事实和证据材料”。虽然上交所并没有对杨剑波的具体说法进行解释,但已经直接否定了他的说法。究竟孰真孰假?市场也有些看不太懂。
继上交所之后,中金所也亮明了自己的态度。中金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有关当事人关于中金所的说法存在曲解和不实,中金所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和自律监管者,发现个别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出现较大变化,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说明,提醒遵守交易规则,属于正当履行监管职责,中金所当天也对其他交易量较大的会员和客户进行了监管提醒”。在中金所看来,其当时的参与是在履行正常的监管职责。
而作为被告以及主要监管人的证监会也在上周五做出了正面回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尚未收到立案通知书,证监会将尊重法院对此案进行处理,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力,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证监会将一如既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虽然证监会的回应看起来并无实质内容,但最后一句“证监会将一如既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倒有些耐人寻味。
公众: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度自由
关于杨剑波的遭遇,市场普遍有两种观点:一是同情他的遭遇,认为其成了替罪羊;而另一种则认为杨剑波得到这样的惩罚是理所应当。对此,一位期货投资者在雪球网上公开表示,“对于这次事件,杨总你喊冤,我觉得从法理上来说,你确实冤;但是从道德层面说,你一点也不冤,作为一名金融资深从业者,你明知道下午开市到光大发公告之前,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却依旧放弃了个人基本的金融道德操守,去执行对冲命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杨剑波如今的辩驳理由被律师认为站不住脚,但也引发了公众对制度缺陷的思考。一位名叫“诸葛就是不亮”的网友表示,“在光大证券事件上,证监会选择用这样的方式处罚光大证券,我表示深深地担忧,而这本身就是我国法律体制的缺陷。我担忧的原因是:自由量裁的自由度到底在哪里?是不是最后在执法的时候都使用‘其他认定的信息’这种条款”?另一位网友也认为,制度的缺陷给了监管机构操作空间。
律师:内幕信息的定性与是否汇报无关
虽然杨剑波一直在公开喊冤,但从法律层面看,其这次的挣扎显得有些无力。
针对杨剑波透露的内部信息,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表示,即便如此,也依然是属于内幕交易。他解释说:“内幕信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征,那都是保密的,即使向监管机构汇报了,监管机构也只能是成为一个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经过公开披露,仍然不能利用这个信息进行交易。内幕信息有两大特征:一是没有经过公开,社会公众投资者不知情;二是重大性。‘8·16’当天光大证券的行为符合内幕交易的特征,属于内幕交易,所以证监会对此事的定性还是正确的。”在北京商报记者的采访中,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也有和薛洪增相同的观点。
其实,可以想象到的是,杨剑波此次大胆状告证监会,或许有一个最好的结果,那就是彻底翻案,减轻处罚。不过,在律师看来,杨剑波的这个举动还可能会带来一个更坏的结果,即引发刑事责任的追究。
针对于此,薛洪增直言,“之前行政处罚完了,好像对此事就告一段落了,大家都在考虑如何赔偿的问题。这次诉讼提起之后又引发了一些思考,那就是这个行政案件如果涉嫌犯罪,该不该移送司法部门的问题”。
而杨兆全律师则明确表示,光大证券乌龙指实际上已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当一个违法者,在违法的数额达到‘光大证券事件’的这个标准后,就应该受到刑事追诉,除非有其他特殊的情节,如未成年人。而在光大证券这个问题上,好像又与司法解释矛盾了,违法所得8000多万元已认定是严重违法行为,但又对它处罚之后不移交司法环节,理由是什么?”杨兆全猜测说,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了最高限额处罚(5倍罚款),很可能有以加重行政责任来免除刑事责任方面的考虑。
相关专题:光大证券乌龙指致A股离奇暴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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