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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知道荐文3:为什么要禁止国家管理教育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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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东方教育集团董事长俞敏洪在2014年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表示:希望学校也市场化,让有钱的企业家包下来。又引起人们对公立教育的思考,因此这期财知道荐文推荐古典自由主义大师斯宾塞的这篇文章,摘自其1850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国民教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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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教育

我们关于国家职责的定义禁止国家管理宗教或慈善事业,因此它也同样禁止国家管理教育。因为政府拿走一个人的财产超过为维护他的权利所必需,就是侵害他的权利,因而是颠倒了政府对他担负的职责;又因为拿走他的财产去教育他自己的或别人的孩子并非为维护他的权利所必需,为这种目的拿走他的财产就是错误的。

假如说牵涉到儿童的权利,为维护他们的权利,国家干预是必需的,那么回答是,在儿童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前不能表明进行干预的任何理由,而儿童的权利并不因疏忽对他们的教育就受到侵犯。因为,正如我们一再说明的,我们称为权利的仅仅是运用各项机能这总的自由的任意再划分;只有真正减少了这一自由——剥夺了原先存在的追求愿望目标的能力——才能称为对权利的侵害。现在,父母不关心儿童的教育并没有这样做。运用各项机能的自由完整无缺。忽略教育决不会减少一个儿童尽可能按照最好的方式去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就是公平所要求的一切。要记住:每一种侵害——每一种对权利的违犯——必然是主动的;而每一种疏忽、不关心、忽略,同样必然是被动的。因此,尽管不履行一项家长的职责可能是十分错误的,但这并不等于破坏同等自由的法则,所以不能由国家受理审判。

对于经常宣称的掌握在国家手里的教育的权利,假如没有什么直接的反证,那么它使宣称者陷入各种谬误的情况就足以显示它是无效的。姑且承认政府负有义务去教育一个人的孩子,那么根据一种什么样逻辑能够证明它没有义务去负担他们的衣食呢?如果有一条关于他们心灵发展的议会法令的规定,那么为什么不应有一条关于他们身体发展的议会法令的规定呢?确立对知识食粮的权利所持的论据应该同样可以确立对物质食粮的权利——不,还不止于此它将:证明儿童应该完全由政府照顾。因为如果教育的利益、重要性或必要性被认定为政府应该进行教育的充分理由,那么食、衣、住和保暖的利益、重要性或必要性可以认定为政府同样应该对这些事务进行管理的充分理由。这样,不取消父母的一切责任,就无法确立那种宣称的权利。

假如还需要进一步的辩驳,那就有对定义的严格考验。不久前我们发现这项考验对于假定的抚养权利是致命性的;我们将发现对于这假定的教育权利它也同样是致命性的。因为什么是教育?在初等小学的教学和最具综合性的大学课程之间,可以在哪里画一条线,把国家可以正当提出要求的智力培育的那一部分,和它不能这样提出要求的那一部分区分开来呢?在读、写和算术方面,有什么特殊的性质使得未成年的公民有权要求把它们传教给他,而这性质却不是地理、历史、图画和自然科学所共有的呢?必须教计算是因为它有用吗?可是,正如木匠和泥瓦匠会告诉我们的,几何不也是如此吗?正如我们可以从染色、漂白工人那里听到的,化学不也是如此吗?我们可以用来确定不同种类知识各自价值的衡量单位在哪里?或者说,假如它们的价值已被确定,怎么能够表明一个儿童可以向民事权力机构要求具有这样那样价值的知识,而不是某些具有较小价值的知识呢?

假如倡导教育立法的这些人能够证实他们的学说,他们将会把自己诱入一个陷阱之中。因为说政府应教育人民是什么意思呢?他们为什么应该受教育?教育是为了什么?很清楚,是为了使人们适应社会生活——使他们成为好公民。那么谁来说什么样的人是好公民呢?政府:没有其他裁判。谁来说怎样可以造成这些好公民呢?政府:没有其他裁判。因此这个主张可以转变为这样:政府应该把儿童塑造成好公民,按照它自己的判断去决定什么是好公民以及怎样可以把一个儿童塑造成好公民。它必须首先为自己形成一个标准公民的明确概念;在这样做了之后,它必须制定一项训练制度,一项看起来是根据标准产生公民的最适当的制度。这一训练制度是它必须尽全力去实施的。因为如果它不这样做,它就会让人们变成不同于按它的判断应变成的那样,因而就没有履行托付它去完成的职责。

如果这样证明了它有正当理由去严格执行它认为最好的那类计划,那么每个政府就应该做欧洲大陆和中国的专制政府所做的事情。法国的那项规定——根据这项规定,“私立学校必须从部长那里取得许可证才能成立,并可以因为一道简单的部长命令而被关闭“——是向正确方向迈出了一步,但还走得不够远;因为如果国家允许别人执行它的使命,就不能不危及使命的正当履行。禁止一切无论什么样的私立学校,如同普鲁士直到最近还在实行的,更加接近标准。奥地利的立法也相当前后一贯地实行了国家教育的理论。根据该立法,由国家对国民的智力培育实行相当严格的控制。由于过多的思考被认为与良好的公民身分有矛盾,形而上学、政治经济学以及这一类的课程的教学受到阻碍。有些科学著作被禁止。悬赏捉拿传播圣经的人——当局在履行他们的职责时宁可把解释这部书的权利委托给他们雇用的耶稣会会士。但是只有在中国,这种思想才得到合乎逻辑的充分贯彻。在中国,政府公布一份可以阅读的书单;而且,认为服从是至高无上的美德,只批准出版那类对专制君主统治持友好态度的书。由于害怕革新会带来不安定的效果,政府不允许教授任何不来自它本身的东西。为了达到产生标准公民的目的,政府对一切行为都行使严厉的纪律。“坐、立、行、谈话、鞠躬”,都有极其精确的“规则”。“读书人被禁止弈棋、踢足球、放风筝、踢毽子、演奏管乐器、训练兽鸟鱼虫——所有这些娱乐,据说都浪费脑力,败坏人心。”

[责任编辑:tan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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