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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立法急不得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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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近日,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交易的法律体系,以促进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这位代表的建议,未来的《网络交易法》应当明确监管机构、统一网络准入制度、建立交易监督机制、建立网络交易信用管理、完善网络税收登记、建立网络纠纷解决机制和创设网络交易担保救济制度。

这位代表的建议非常全面,几乎囊括了网络交易的方方面面。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网络交易法》可行呢?我看未必。

之所以要出台《网络交易法》,在这位代表看来是因为互联网的繁荣同时还伴随着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市场的乱象横生,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网上传销、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品、售后服务无保障以及消费者维权难等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让网络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出台《网络交易法》势在必行。

网络交易真的如这位代表所言的那么不堪吗?显然不是,我们不妨从互联网的交易历史来看。1994年8月11日,在线零售网站NetMarket以12.48美元(含运费)出售了Sting的Ten Summoner’s Tales的CD拷贝碟,这可能是互联网历史上的第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和第一笔交易。为什么卖家和买家没有见过面,买家就愿意向一个陌生的卖家购买商品?第一笔交易可能是有着“体验购物”的意味,但是当成交量越来越大,参与互联网交易的人越来越多时,那一定是互联网交易有着非同于传统线下交易的优点,因此能够吸引为数众多的参与者。

据艾瑞观察提供的数据,2010年,中国网络交易规模为4610亿元,2013年则达到1.85万亿元,几乎是3年前的4倍还多。根据商务部的数据,2013年网络购物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7.8%,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如果互联网交易真的没有章法,那么消费者自然会用脚投票离开这个市场,而网络交易的持续增长,意味着这个空间有着足够的吸引力。

为什么这个看似没有章法的网络交易市场会带来如此巨大的力量?很大一个程度上就在于互联网扩大了传统线下的交易半径。任何线下交易都要受制于交易半径,身处上海的消费者很少会为了一件土特产而到成都购物——因为这里的交易成本实在太高。但是通过互联网,它就可以实现这样的交易。一句话,在线跨空间的交易特性使得它免去面对面产生的交易成本,从而扩大了物品交易范围、释放了消费者的内在需求。

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企业在这个没有规则的网络上,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消费者的反馈,建立了一整套适合网络交易的秩序。以中国为例,为了应对网络购物的支付问题,在信用卡并不是非常普及的当下,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运而生;而网络购物的在线分享制度,又解决了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线下交易更为可信:谁见过路边摊上有顾客对其的评价?但是在互联网上,几乎一个产品每一个服务都有着消费者对其的评价。

因为整个互联网是开放的,不存在我成了淘宝的用户就阻碍我在京东购物,线下地理空间距离不会影响我的购物体验,好的“用户体验”才是互联网交易的关键:在竞争激烈的互联网企业,如果一个公司的“用户体验”不佳,那么消费者就会无情地用键盘投票——这比线下交易的“用脚投票”成本更为低廉。也正是如此,各个网站会竞相提高用户体验,通过各种方式来增强用户黏性。

当初阿里巴巴创立淘宝网的时候,中国还缺乏网络购物习惯,对网络交易也缺乏信任。于是阿里巴巴独创性地创立了担保交易的支付宝:支付宝的业务模式是,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交易付款时,买家先打款给支付宝,支付宝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确认后再“确认付款”。这种模式解决了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面临的信任问题。在其他国家,第三方支付只是用以支付,并不存在着担保交易功能,通过支付宝所提供的担保交易,淘宝网迅速在C2C市场脱颖而出,如今支付宝已经成为国内乃至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不否认互联网上存在着一些灰色甚至黑色交易,就像那位代表所说的“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网上传销、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品、售后服务无保障以及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也在互联网平台上存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问题在线下也多见,甚至线下比线上更多见,问题诚如我之前所指出的——线上交易记录可追溯、用户体验可分享,从而制约了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商的为所欲为,但是在线下缺乏这些制约,因此问题也会更加严重。

更退一步说,既然线下都存在这些问题,为什么我们可以拍拍胸脯说制定了《互联网交易法》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说制定法律就能够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中国目前也就不会存在诸多的食品安全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更多是在线下交易产生。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目前互联网交易的规模看起来很庞大,比如说在2013年达到1.8万亿规模,但是从总量来看还很小——网络购物交易额只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7.8%。换句话说,目前的互联网交易还处在起步阶段,很多交易习惯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如果法律在这个时候贸然进入,恐怕效果会适得其反——因为法律不能知道何种方式最好,或许禁止了一些本该提倡的方式。

还需要补充的是,尽管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网络交易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交易就是法外之地,相反,由于线上交易的可追溯性,互联网的任何一笔交易都比线下交易更方便追溯。目前的法律制度完全能够容得下互联网交易。

在3月5日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指出,要“大幅提高互联网网速,在全国推行‘三网融合’,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面对互联网的创新发展,我们的法律能不能先停一停,观察一下市场的进展,不至于因贸然制定互联网交易的各种规则使得法律和市场交易行为不匹配,从而扼杀互联网创新、提高交易成本。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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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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