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稿酬纳入个税综合计征改革
多年以来“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得到了许多方面的呼吁,在本届“两会”上这个议题再度浮现了出来。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表示,稿酬个税的起征点过低,导致作家需要承担的税赋过高,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全国政协委员、现代出版社总编辑臧永清也建议调整出版物稿酬税收政策,将稿酬个税起征点调整到与工资、薪金的个税相等同。
严格来讲,委员们所说的“起征点”应该叫做个税的“免征额”。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如个人稿酬总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免征额为800元,如达到或超过4000元则免征额为稿酬总收入的20%。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稿酬的最初免征额一直是800元,而工资、薪金收入的免征额目前已经调到了3500元,稿酬免征额不能像其他个税类别一样水涨船高,已引起诸多不满。
委员们希望通过提高免征额来实现尊重文字工作者价值、鼓励文化创作等宏大目标,但其实稿酬免征额低在法理上就是不公平的。稿酬与工资、薪金属于同一类型的收入,实质上是文字工作者提供产品、服务后获得的报酬,不应该对二者区别对待、厚此薄彼。根据计算,这样的差别造成在中低收入区间内,当总收入水平相同时,文字工作者实际上承担了较高的税负,会造成鼓励他们从事其他行业的效应,但事实上由于文化工作具有一定正外部性,这也许是需要政府政策去倾斜的领域。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政府对稿酬的指导定价。据报道,去年之前原创作品每千字稿酬标准是30元至100元,去年提升到100至500元。其实现在大部分市场化媒体的稿酬亦是市场化的,取决于作品质量、作者议价能力等因素,最近还出现竞相推出高稿酬来吸引作者的现象。市场是奖优惩劣的最好机制,而政府的稿酬指导标准应当被当做计划经济年代的遗物而摒弃了。
中国的现象是,在有关部门主动改革动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改革推进与否往往取决于利益相关者嗓门的大小,而撰稿人却是一个人微言轻的弱势群体。而且,很多撰稿人从事的是职业写作,其不少稿费收入也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的,这就进一步缩小了受影响的人群范围,使自由撰稿人等群体受到的冲击更大。施压人群力量不足使得稿酬成为了个税改革的“盲点”,虽然有一些有影响力的文化工作者建议年复一年地提出建议,却不能引起丝毫改变。
稿酬只是个税的问题之一。现行个税中不同“所得”的分类及相应的税率体系都存在很大争议,而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已经喊了十多年,确实已到了迈开实质性步骤的时刻。将稿酬所得单列的做法并没有充分的理由,现在的改革或者是将起征点提高到与工资、薪金所得相同的水平,或者是将稿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以此作为向未来的综合计征的过渡。同时,还应按照“量能课税”的原则,根据个人负担情况来决定抵扣项目,从而实现按照纳税人真正的最终“所得”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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