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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光大乌龙指赔偿现曙光:索赔条件获放宽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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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光大乌龙指今日再传一重大进展。本案股民代理律师、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凤凰财经透露,由他代理的、且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两位期货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民事赔偿在3月3日被上海二中院立案。

王智斌对凤凰财经表示,这一消息标志着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民事赔偿案的条件被放宽了,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随后,王智斌解释了自己为何认为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的原因。

他指出,光大证券是上市公司,“乌龙指”事件也发生在证券市场,但并不是说,整个事件中,投资者只能依据《证券法》追究光大证券的责任,事实上,有些投资者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

王智斌表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乌龙指”事件中,大盘当日的巨幅波动是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大盘当日波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投资者亦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光大证券索赔。

他认为,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间的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大盘异动是光大证券过错行为造成的,因而,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亦可索赔。

王智斌再次强调,对于当日11时05分之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权重股或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而言,由于大盘当时已经暴涨,投资者损失与其盲目追高(或盲目做空)存在一定关联,并非直接和全部源于光大证券的过错,因此,该部分投资者和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其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

最后,王建斌表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买入50ETF 以及180ETF的投资者;

2.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买入IF1309、IF1312的期货投资者(多空均可);

3、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

相关专题:光大证券乌龙指致A股离奇暴涨

[责任编辑:wang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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