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罚款为何只有“超生处罚”零头
平心而论,王小康提到的80万超生处罚,只是“某省份”的;“红豆汤事件”中涉事企业被罚不到8万,也有待核实,将二者比较,有选择性类比之嫌。但排污罚款远不及“超生处罚”的现象,却并不少见。而它道出的,是当下治污的怪现状。
■ 我看两会
“河北‘红豆汤事件’,70家企业都有问题,总计罚款平均下来,每家不到8万。”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王小康说出这个数据,让在场的李克强总理非常惊讶。3月5日,在全国政协科技界别小组讨论会上,王小康再提此事:某个省份对超生的家庭罚款80万,可企业违法排污罚款还不到8万元。(据《中国青年报》)。
平心而论,王小康提到的80万超生处罚,只是“某省份”的;“红豆汤事件”中涉事企业被罚不到8万,也有待核实,将二者比较,有选择性类比之嫌。但排污罚款远不及“超生处罚”的现象,却并不少见。而它道出的,是当下治污的怪现状。
其实,罚违法排污企业几万元,已很不容易了。一些地方为了GDP,对违法排污基本不闻不问,只有舆论曝光、上级督办后,才会给点象征性处罚。至于依法对违法排污责任人进行治安拘留甚至刑事追究的,更少之又少。
环境执法对排污处罚不力,有人认为是法律不“给力”。确实,环保罚款上限低是个问题,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最高只能罚100万。据悉环境领域改革的方向,是依照污染造成的损失按比例罚款,这思路值得肯定。
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按目前环境法规,有多少地方是把法律赋予的权力用足用好的?把河流污染成“红豆汤”、“牛奶河”,有多少地方进行了依规重罚?再者,若觉得国家法律的标准低,也可通过地方立法来补足,去年《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不就取消了对违法排污的处罚金额上限,并按日计罚吗?
可见,对排污处罚不力,阻碍不在法律,而在治污决心。不对地方官员治污失职、渎职追责,恐怕改变不了环保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提出,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此次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这也显示了治污决心,下一步,无疑应快马加鞭,就机制完善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来。
相关专题:2014两会:市场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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