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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贤:加强顶层设计 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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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如何深入准确理解当前互联网金融浪潮的特点和趋势,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制监管体系,让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灌溉实体经济发展的活水,南方报业记者专访了广东省副省长陈云贤。

余额宝只是网络金融的雏形

南方报业:近年以来,余额宝、人人贷等互联网金融形态发展迅猛,也引起了巨大的关注和争议,您如何看待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陈云贤:目前在我国出现的新互联网金融形态分三类:一是网络支付型产品。包括网络银行支付;基于第三方独立机构交易支付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基于移动终端对消费进行账务支付的移动支付。二是网络信贷产品。主要以阿里金融和P2P网络借贷为代表。三是网络基金代销产品。主要以余额宝、百度“百发”理财产品、微理财、微银行为代表。

但归根结底,当前我国网络金融仍然以网络银行为主,它可以分为纯网络银行和分支型网络银行两种形态。前者可称为“只有一个站点”的银行,一般只有一个办公地点,无分支机构、无营业网点,几乎所有业务都通过互联网进行,是一种纯粹的虚拟银行;后者是原有传统商业银行以互联网为工具通过银行网络站点或客户端应用向个人或企业客户提供的在线服务类型。

中国目前并不存在纯网络银行,只有分支型网络银行。近年来出现的“人人贷”、“余额宝”等新颖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只能说是网络银行、网络货币基金的一个雏形。

综合比较国内外网络银行发展的历程,可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银行网站”——作为银行的宣传窗口,业务仅限于账户查询等简单服务。二是“银行上网”——即把银行已获准开办的传统业务移植到互联网上,将互联网作为银行业务网上分销渠道。三是“个性订制银行”——在大数据及第三次产业革命浪潮下,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在服务标准化的基础上,按照个性化需求设计产品。四是“网银托拉斯”——即以网络银行业务为核心,经营范围涉及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行业以及商贸、工业等其他相关产业,建立起互联网托拉斯企业。按此判断,我国网络银行尚处在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发展的过程中。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纯网络银行也尚未成为行业主流。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出现在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SFNB),完全依靠互联网进行运作,该银行在经历了初期快速发展之后,逐渐陷入经营困境并出现巨额亏损,在1998年被加拿大皇家银行收购。

新互联网金融形态为业务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南方报业:目前社会上有种声音,认为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冲击了现行银行体系,干扰了利率市场,扰乱金融秩序。对此,您的看法是?

陈云贤:在我看来,当前涌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没有对现有银行体系形成根本冲击;同时,当前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出现和发展还未对我国货币发行体系、货币监管政策造成实质性冲击,但其存在三个需要关注的趋势:

第一,网络银行业务向融合方向发展的趋势。推动的条件有二个:一是技术准备。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特别是基础网络传输宽度和速度的大幅提升,大规模集成电路的更集聚化,超级计算机运算速度的跨越式增长,云计算储存方式和储存能力的提升,原来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批量操作的事务,现在得以在一个整合的平台上实现。网络银行的运营平台完全具备开展多种业务的能力。二是外部倒逼。网络小贷、人人贷、第三方支付方式等互联网金融模式迅猛发展,银行(涵盖网络银行)的业务份额及盈利空间在受到挑战,创新业务融合发展是银行的出路。

第二,社交网络平台金融化发展的趋势。如微博、微信等拥有庞大用户数量的社交网络,优先占据了网络平台化的优势。嫁接金融服务,是社交平台发展的必由之路。最近出现的“微信红包”现象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平台化的互联网金融,将给传统类型的金融组织带来结构式的冲击,原来布点式、层级化的管理方式将面临淘汰。网络银行的产生是技术突破了时空界限的产物,基于信息不对称论和信息优势论而存在的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在互联网时代将失去优势。

第三,新互联网金融形态带给国家法律调控、业务监管巨大挑战的趋势。“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获得人行批准的支付牌照,也就是说其主体准入资格是获批的,但对其所从事业务的监管出现了真空状态。“人人贷”这类公司不论从主体准入到业务监管,目前都是空白。这些新互联网金融形态的出现一方面把现有监管模式带入了尴尬的境地,另一方面对作为传统银行业务延伸的分支型网络银行业务开展带来了挑战。

建立多层级的网络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南方报业:今年“两会”上,许多来自银行业的代表和委员提到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对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您有哪些建议?

陈云贤:目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较少。《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是对传统银行的规定,均没有网络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网络银行相关的《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也缺少可以具体实行的规定,也没有对新出现的组织形态及业务类型进行规定,使网络银行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很多监管缺陷。而且这些管理办法在立法层次上也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法律框架搭建方面应当采取以下举措:

第一,加强网络银行法律框架的顶层设计。应根据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和监管特点,考虑两种方法的可能性。方法一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修订。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对分支型网络银行和纯网络银行的界定,对两种类型网络银行的准入条件和审批要求以及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电子货币及虚拟货币的监管主体。方法二是制定一部“网络银行法”,从部门法的立法高度,既为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的有序发展设定明晰的法律框架,同时也强化对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在法律层面的整体监管。新的网络银行法应当区别于专门管理和监督传统银行的法律法规,这部法律应当包括:法律主体,准入规定,业务审核,监管目标,监管方式,退出机制,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法律规定应当具有预见性,对新出现或未来将出现的新状况也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加以规定。

第二,配套制定具体的法律细则。在上述法律体系调整的基础上,继续细化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则,对网络银行金融服务合同的管理、银行风险监控、业务行为以及电子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等,提出明确可行的规范,同时加强对网络银行各个方面的监管,真正实现无缝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出台“电子货币管理办法”,将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范围,统一规范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流通;同时对发行电子货币及虚拟货币的机构主体,实行备案及准备金制度,即应按一定比率,向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

第三,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内容,加强相互间关联性。基于法律体系完整性的角度,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涉及到网络银行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使网络银行犯罪和网络银行民事纠纷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如电子合同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记录可否作为证据等等。同时针对现行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在部门主管、相互间使用关系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冲突因素,必须以保障网络银行科学发展和维护客户权益为前提,将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保证监管法律系统内各配套实施细则的相互关联,提升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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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ou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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