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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再提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仅3个立法征税太少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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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而在中国,这个“娘奶”的多寡很大程度上却是由政府自己决定。据了解,目前我国施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税的,其他则通过暂行条例征收。不过,这一状况有望从今年开始逐渐改变。

在3月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将终结靠条例征税的历史,“人大将推动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已在研究。”

“从现实情况看,最近5到7年最为紧迫的任务是,逐步将18个税种全部上升为法律。包括以后的环境税、遗产税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表现。”按照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的理解,这一问题应该在2020年之前全部解决。

税收立法权上收

接下来的几年里,作为现行征税依据的各种暂行条例将陆续成为历史。

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不少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地提出了要求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议案和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今年重点关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收法定原则的相关议题。”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作为“新代表”的赵冬苓联合32名代表提交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

“议案提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在去年6月份给我回了函复,7月份又专程来到济南与我当面交流。”赵冬苓说。

赵冬苓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直接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刘剑文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凸显了未来我国加强税收立法的顶层设计。”

中国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总经理陈立国的两会建议是《关于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建议》。他称,全国人大应收回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并逐步将10多种已经存在且正在生效的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

事实上,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鹰春2013年两会期间曾表示:“授权何时回收,当前没有线路图和时刻表。”

赵冬苓在议案中建议的时间表是,在5年时间内将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一批主要的税收条例转变为税收法律。令她欣慰的是,“傅莹的表态比去年全国人大发言人的表态更加积极。”

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答记者问中也明确表态,三中全会明确规定,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今后逐步要将这些税收条例改成立法。

5到7年终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先后在1984年和1985年,授予了国务院行使包括设税权在内的众多经济领域的权力。尤其是1985年的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授权,是现行15个税收暂行条例的法律依据,也是目前仍然有效的一个立法授权决定。

以刘剑文为代表的法学家认为,这些授权过于宽泛,接近空白授权,随着改革的深入弊端越来越突出,建议全国人大收回授权。

“改革之初行政立法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发挥了历史功绩,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弊端也越来越突出。行政主导的税收法规的出台往往受到民众的质疑,难以体现公共意志。”刘剑文说。

陈立国代表举例称:如2007年5月30日深夜,财政部通过新华社突然宣布,将证券印花税税率从1‰调整为3‰。

“财政部或国税总局不经人大讨论和听证会程序自己决定征税和提高税率,这样的做法显然与现代社会‘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不相符。”陈立国说。

不过,据记者了解,一些部门官员依然主张税收法定的“法”应当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对此,刘剑文认为,这是以前行政主导形成的一种惯性,“税收法定的法只能是狭义的法律,这是基本常识。”

据了解,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仅有4部法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管法》),而有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和超过5500部税收通告。

在中国财税法学会今年1月举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研讨会上,一些来自基层的税务工作者坦言,由于现行的税法,包括法律法规过于简单、粗糙,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依靠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的通知公告去征税。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近500项政府性基金,只有约43项纳入了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中,国家一级比较知名的有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而在各级地方,以发展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等名义征收的基金费用不胜枚举。

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太多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征税,容易导致企业税负过重。

而彻底终结靠条例征税,立法征税才能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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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ou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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