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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昌琼建议放开准入统一监管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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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证监会举行了今年证监会系统两会代表委员的第一次媒体见面会。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与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出席了这次见面会。

欧阳泽华与欧阳昌琼在见面会上分别陈述了自己在本届两会上的建议,并就各自监管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回应了记者的提问。其中包括证券法的修改,证监会机构调整的安排,对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的建议和对互联网金融的看法等。

建议放开准入统一监管

在见面会上,欧阳泽华透露,上次人大会议他已经递交了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这次他的建议是对原有议案的进一步推进。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最新改革,希望把证券法写成一个市场主体法,还要形成一个投资者保护法。此外,他还想明确对证券的界定,因为目前为止对于证券的范围到底有多大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对此,他认为可以参照美国的《证券交易法》。而未来,对于加强信披的重要性也会有所提升,老《证券法》这部分内容只有一节,未来应该升格为独立的一章。

“现在我们还有了中小股份转让系统,对于多层次证券体系差异化的安排在《证券法》当中也应该明确。还有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的处理机制,在《证券法》当中没有认定的情形、标准以及授权相应处理机制,我们要依法治市,首先找到法律的依据。所以希望在《证券法》修订当中,影响资本市场运行的相关方面的证券内容要体现出来。”

除了上述内容,欧阳泽华这次还提出了一个建议,就是推进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债券市场现在是分割的市场,发行主体监管既有央行也有证监会,还有发改委,应该说是多主体监管的架构。2012年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开了一个部级联席会议,推进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监管形成了共识。我希望在《证券法》的修订过程中,可以授予证监会对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的权力。”

欧阳昌琼的两会提案则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建议允许证券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二是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允许证券公司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产品的自营、经纪等业务。三是建议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尤其建议通过券商运用Reits这一新型金融工具为保障房建设筹措长期、市场化运作的资金。

“目前除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使上市券商员工持股面临法律障碍以外,自然人持股非上市券商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仍面临一些部门规章的政策性限制,证监会去年开始就已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但要做实券商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还需相关部门配合放开持股禁令。此外,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在境外市场均为券商业务范围内的产品,但由于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定,券商在外汇市场上的相关业务尚不能展开。”欧阳昌琼进一步解释称。

机构改革面纱揭开

证监会内部机构改革的方案也恰在两会到来时公布,欧阳泽华所在的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与欧阳昌琼所在的机构部都在调整之列,二人对于机构调整的看法自然也成为媒体关注的话题。

对此,欧阳昌琼回应称,目前合并部门与新设部门都在按照中编办的规定进行职能、人员、岗位的制定,后续工作还在推进过程中,将来有通知会第一时间公布。如果未来涉及相关规则的修订,也一定会按照修订法规程序第一时间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欧阳泽华也透露,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之前就是从一部分出去的,在功能监管的导向之下,如今的回归不会对工作造成太大的影响。目前正在进行人员组合和内部衔接等问题,不涉及规则流程的大变动。

“一部和二部并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证监会党委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的要求,在这样的框架下推出的。在2014年工作安排中,我们对于全年上市公司监管业务已经有明确安排。未来创业板公司监管的思路安排将会以《2014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要点》为标准。”欧阳泽华表示。

互联网金融的定心丸

“金融行业大资管的格局正在形成,今后要适应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趋势,顺应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审批制度改革,整合、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规定。同时,证监会正在对建立券商业务牌照管理体系的具体办法进行研究,还需要在这一思路下制定、修订有关规则。”欧阳昌琼谈到对券商资管业务的看法时表示。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是大家一直关注的话题。对此,欧阳昌琼表示,这一次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给这一新兴业务的发展吃了“定心丸”。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有开放、包容的心态,有基本的监管规则,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要用创新的监管理念,进行适度监管、协调监管。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凡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发起设立、参控股证券公司上没有法律限制,但按照现行《证券法》,并不允许互联网企业直接申请开展证券业务。”

在他看来,互联网证券业务尚需区分两种情况:一类是券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开展现有证券业务,如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移动证券、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属于现有证券业务的网络化,这部分业务只要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都会予以支持;另一类是在互联网活动中开展一部分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比如众筹融资等,这类业务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还需要在业务性质、商业模式、风险特点上进行甄别,并作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相关专题:2014两会:市场闯关

[责任编辑:hou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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