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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元:将渔业养殖保险纳入国家级财政补贴范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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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刘汉元委员指出,建议国家将渔业养殖保险纳入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体系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或者将大灾风险准备金打造成渔业养殖保险的超赔再保基金。这样渔业养殖保险将获得一个打通地区限制、产品限制和经营主体限制的重要通道,可以为渔业养殖保险,乃至整个农业保险体系构建一个更加完备的风险管控机制。在此基础上,合理运用政策手段特别是财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政府、协会、养殖民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把渔业养殖保险工作做好。

本次“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在光伏产业发展、企业税费减免、渔业养殖保险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尤其就“将渔业养殖保险纳入国家级财政补贴范围”等热点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刘汉元委员谈到,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我国渔业养殖环境和发展实际,特别是国家对渔业经济的保障缺失,应当及时考虑建立渔业保险制度,推动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支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发展渔业商业保险,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健全稳定的渔业风险保障机制。

他表示,我国地处季风气候带,并跨越多条地震带,自然灾害频繁,每年因台风、洪涝、干旱、病害等原因给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300亿。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包括内陆淡水和海洋在内的我国水域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赤潮、蓝藻、农药残留、工业废水、重金属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每年给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亿元以上,且呈不断上升的态势。我国渔业保障机制的相对薄弱,各类灾害、污染持续影响并严重破坏了养殖生产秩序和整个渔业经济的安全发展,渔民自行恢复生产能力不足,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我国渔业养殖和渔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当前,针对渔业风险保障需求,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一些机构尝试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经验。但是,目前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与我国渔业养殖生产发展的内在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种种原因,即便在试点地区,渔业养殖保险也未能做到100%覆盖。

他认为,“三高一低”即赔付率高、费率高、运营成本高、保障水平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渔业养殖保险的赔付率一直是居高不下,而就费率而言,目前各地各渔业养殖产品形态的一般费率维持在5%上下的偏高状态,渔民此项承受压力较大,如果剥离财政的支持力量,则会极大地削弱渔民的参保意愿。另外,渔业养殖保险的空间跨度大、时间跨度长、产品多样化,并且定损技术性难度很大,一系列因素导致其运营成本畸高。受上述几个因素影响,使得我国渔业养殖保险的风险准备金相对不足,能够提供的风险保障非常有限,制约了渔业养殖保险的进一步发展,而根本问题在于投入不足。

为此,刘汉元委员专门强调,建议涵盖内陆淡水养殖、海洋渔业养殖两大系统,依托业已开展的渔业养殖保险试点产品,明确补贴对象和目标。参考已经开展多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水平和渔业养殖保险试点的情况,建议国家级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保费的30%,理想水平为30%~40%。同时,考虑到渔业养殖保险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建议补贴路径为保费直补。

他指出,在当前财力相对有限、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的现阶段,我国渔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应以恢复生产为首要目标。通过保险的赔偿机制,实现以保代补、以赔代贴,将普惠制的补贴转化为针对性更强的补偿制。这样既有利于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又可提高各级地方的参与度,还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渔民及各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推进渔业养殖保险的健康发展,继而推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最后,刘汉元委员指出,建议国家将渔业养殖保险纳入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体系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或者将大灾风险准备金打造成渔业养殖保险的超赔再保基金。这样渔业养殖保险将获得一个打通地区限制、产品限制和经营主体限制的重要通道,可以为渔业养殖保险,乃至整个农业保险体系构建一个更加完备的风险管控机制。在此基础上,合理运用政策手段特别是财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政府、协会、养殖民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把渔业养殖保险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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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渔业 保险 海洋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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