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质疑交行误导销售 四年亏16万
[摘要]熊女士认为,交行在销售产品时有责任对客户介绍产品类型和投向,并且详细地告知风险,在产品运作期间也应该有机构对风险进行提示。熊女士一家认为,交行在销售产品时有责任对客户介绍产品类型和投向,并且详细地告知风险,在产品运作期间也应该有机构对风险进行提示。
[摘要]熊女士认为,交行在销售产品时有责任对客户介绍产品类型和投向,并且详细地告知风险,在产品运作期间也应该有机构对风险进行提示。
“2009年底,我去交行大智路支行(原南京路支行)存钱,当时,在客户经理齐琴的游说下,花50万元购买了一款产品,据说是每年有分红,比存款利息高多了,该产品只在交行内部发行,行里的不少同事都抢着买。但是,客户经理并没告诉我这是款什么产品,也没有介绍投资方向。我觉得交行是家大银行,应该很靠谱,就买了。”熊女士告诉记者。
2014年3月11日,熊女士前往交通银行大智路支行取钱时,发现50万元竟然少了16.6584万元。
饱受市场诟病的基金产品
据熊女士回忆,“由于当时客户经理替我在网上下单申购的,因此,交行方面并没有给我提供认购合同和说明书,我也没太在意。”
近日,熊女士委托女儿和交行大智路支行方面进行沟通,索要购买合同。最终,交行于3月19日提供了一份打印版的《代销产品交易成交报告单》。这份报告单显示,熊女士于2009年9月3日申购了这款名为“交银上证180ET F联接基金”的产品,交易确认日是2009年9月4日。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交银上证180ET F联接基金”是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旗下的指数基金,经证监会核准,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9月28日。收益分配方面,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10%;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如果投资者没有选择收益分配方式,该基金将默认为现金分红。
实际上,“交银上证180ET F联接基金”从成立以来就一直饱受市场诟病。以该基金合同生效的2009年9月28日为基准,三个月内该基金的总回报仅为-0.93%,比同期指数型基金的平均收益低17.59个百分点。从“交银上证180E T F联接基金”季度报告来看,从2010年一季度开始,该基金就出现了亏损,直到2013年末,该基金累积亏损达6489万元,近三年的收益阶段涨幅为-27.21%。
对于该基金的运作情况,熊女士称并不知情。“我妈妈50多岁了,对投资理财没什么研究,更不用说这么复杂的投资股票的开放型基金产品。在这四年里,我妈妈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该产品的投资收益状况和风险提示,而这笔钱一直放在交行没有支取过,直到前几天取款时才发现损失了这么多。”熊女士的女儿对记者说。
对话录音中客户经理承认“工作上有疏漏”
熊女士的女儿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近期与交行大智路支行客户经理齐琴交涉的对话录音。录音中,面对熊女士女儿的质疑,齐琴说,“这款产品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是证券市场,是我们行子公司新发行的基金产品。说实话,我们所有的工作人员都买了,当时整个股票市场的环境不好,我们觉得是比较低的时候,买进的话投资风险会比较小,就没用过多地向客户强调风险。”
齐琴坦言,这款产品运作期间出现亏损后,他们试图做一些弥补,但最终没有找到其他更好的产品帮助熊女士做投资调整。“这期间确实是我们工作上的疏漏,没及时和你妈妈沟通产品运作的状况。”齐琴对熊女士的女儿说。
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致电齐琴,齐琴告诉记者,“交银上证180ET F联接基金”产品目前还在销售中,至于之前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出现了亏损,现在还没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只是资金能随时赎回,亏损自担。“赎回手续可在银行的网上办理,也可带身份证去银行柜台办理。所有的基金产品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并没有承诺是保本型产品,因此,投资者需要风险自担。”齐琴说。
熊女士一家认为,交行在销售产品时有责任对客户介绍产品类型和投向,并且详细地告知风险,在产品运作期间也应该有机构对风险进行提示。
记者就此事采访交行,截至发稿时,未得到回复。
一般而言,基金、保险(放心保)、信托公司等机构设计的基金、保险、信托、国债和贵金属等产品均可以被符合条件的银行代销,但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与银行销售自主产品有较大区别。普益财富研究员方瑞介绍称,“银行代销第三方产品时,有责任将投资者的买卖交易申请提交给经营主体公司进行最终确认,并如实地进行风险提示,但相关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这些经营主体公司负责。”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银行在代销基金时不应该存在误导性的指引。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指出,“银行在向投资者推荐基金产品时,有必要提醒投资者可能承受的风险。”
一家股份制银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告诉记者,“现在银行代销基金理财产品的品种很多,基本上已经不对客户做一对一的风险评估了,但应该如实介绍清楚该产品是什么类型的产品,投向是什么。”
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误导销售时有发生
实际上,近几年,银行代销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误导销售的情况时有发生。2012年底,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对本行代理销售的第三方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风险排查,特别是对客户经理和理财销售经理等一线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重点排查。通过各种方式,对照代销产品清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推荐或销售未经批准的第三方机构产品的现象。
交行武汉市内某支行一位内部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2009年8月,上级向我们下达了销售交银180ETF基金产品任务,说是子公司的首款基金产品,是"政治任务",必须完成销售量。”
“银行代销基金产品,基金公司不仅会给银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费用,更有尾随佣金,银行客户经理卖出基金份额也会有一定的提成。”一位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直言。
“理财合同包含复杂法律文书和免责条款,销售误导追责难、取证难、索赔难,总之,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作鹏说。经济参考报 蔡颖
相关专题:理财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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