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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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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工程中标的提示性公告》。经查询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的中标公示信息,经公开招标,公司被确定为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Ⅰ标段及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Ⅰ标段的第一中标人暨拟定中标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工程中标的提示性公告》。经查询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的中标公示信息,经公开招标,公司被确定为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Ⅰ标段及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Ⅰ标段的第一中标人暨拟定中标人。

2013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来的《中标通知》,经评标及公示后,确定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人。

截止2014年3月24日,公司与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上述两个项目的施工合同。

二、合同甲方介绍

景东彝族自治县,古称银生,位于滇西南中部,普洱市北部。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下属事业单位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办公室、房地产管理所、自来水厂、园林绿化环卫所、建筑工程设计室、城建监察大队。

该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一)工程概况

1、景东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Ⅰ标段

工程名称:景东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Ⅰ标段;

工程地点:景东县城川河东岸;

工程内容:总长2530米,宽2.4米,5个景观台;公厕2个;路灯101盏等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内容;

合同价款金额暂定:17,728,415.77元(人民币);

合同工期:180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在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为准;

2、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Ⅰ标段

工程名称: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Ⅰ标段

工程地点:县城南部区南连接线

工程内容:南连接线自陶府广场起向南2.3公里的道路中央隔离带以及机非隔离带、路旁绿化带的景观绿化和亮化工程。面积约为40000﹏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内容。

合同价款金额暂定:59,339,962.01元(人民币);

合同工期:90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在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为准;

(二)质量要求

符合《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等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要求,一次验收合格。

(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景东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Ⅰ标段

(1)工程项目竣工初验后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40%:工程竣工初验后30日历天内,即由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暂定价款的40%;

(2)第二年支付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的30%:一年质保期(以初验时间起算)满,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发包人依据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支付30%;

(3)第三年支付完毕剩余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第一年、第二年足年后30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即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价扣除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后的剩余工程款。

若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方式及期限支付工程款,则应付款项按25%年利率支付利息,本项目工程款所涉及的税费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2、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Ⅰ标段

(1)工程项目竣工初验后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40%:工程竣工初验后30日历天内,即由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暂定价款的40%;

(2)第二年支付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的30%:一年养护期满,苗木成活率(树木种植后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达到98%以上,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发包人依据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支付30%;

(3)第三年支付完毕剩余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第一年、第二年足年后30日历天内,苗木成活率(植物栽植后成活两年以上的株数占总栽植株数的百分比)达到98%以上,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即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价扣除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后的剩余工程款。

若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方式及期限支付工程款,则应付款项按25%年利率支付利息,本项目工程款所涉及的税费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四)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第三方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中标通知发出后10日内提交合同暂定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合计7,706,837.78元(大写:柒佰柒拾万陆仟捌佰叁拾柒元柒角捌分),提交形式:现金;按5:3:2比例退还,承包人进场后七天内,发包人退还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50%;当承包人工程量完成一半时,退还30%;工程竣工时,一次性退还余下的20%。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的终止: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六)违约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Ⅰ标段施工合同补充条款

1.为体现地方景观特色,承包人向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地方特色苗木一批,用于景东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中,并由苗木供应单位负责种植。该部分苗木及栽植费由景东县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审定的价格即为承包人购买价格。

2.该批苗木的结算计入景东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一标段中,发包人在苗木购买价格基础上增加30%作为承包人的项目投资回报,结算方式依照景东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一标段建设施工合同。

上述两个合同金额合计占公司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7.33%,年均合同金额为272,816,679.58元,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61.35%,但绝对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述两个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对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1、合同签订后,项目的实施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对公司的资金面构成一定压力,且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最终结算金额高于或低于中标价。

1.《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Ⅰ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Ⅰ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Ⅰ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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