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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该如何履行赔偿责任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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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晚间,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宣布“飞机已坠毁于南印度洋,且机上人员无生还可能”,我们不得不接受空难已经发生的事实。近日,国内保险公司已正式启动了空难理赔程序,然而相比之下,人们更加关注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将如何对此次事件负责。

飞机失联以来,马航陆续向每位乘客的亲属发放了约7万元人民币的慰问金,并表示这一部分将不计算在未来赔偿金额之内,但由于事故尚在调查之中,飞机残骸也未找到,马航方面还没有将赔偿事宜提上日程。究竟马航应以什么标准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呢?

国际航运空难赔偿的处理并不是无章可循的。1999年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制定的《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额赔偿原则的重要条约,其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在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解决赔偿问题。中国和马来西亚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家,因此,马航未来应遵照此公约的规定处理赔偿事宜。2007年法航447空难和去年的韩亚空难的赔偿工作都是以《蒙特利尔公约》为标准进行的。

那么,空难发生后,航空公司到底该赔多少呢?一般来讲,乘客遭遇航空事故可获得两方面的赔偿:一是保险公司对于乘客投保航空意外伤害险及其他人身保险的理赔;二是航空公司支付的责任赔偿金。保险理赔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进行的,“什么情况会赔,赔多少”都是明文规定好的,因此,程序相对简单。而航空公司的责任认定通常比较麻烦。《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双梯度赔偿制度,第一梯度是:空难一旦发生,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万欧元特别提款权(约合108万人民币)。但并不是不管损失有没有达到这一数额,航空公司都会足额赔偿,索赔人有举证义务,证明其索赔额度的合理性。当然,在此次马航空难中已不存在这一问题,每位乘客的家属至少应从马航方面获得这一数额的赔偿。

若索赔人的损失超过了第一梯度上限,则需要进行责任认定。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事故和损失的发生不是由于航空公司方面,包括飞机本身或其人员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不能证明事故和损失完全由第三者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则航空公司有义务承担超额的损失赔偿,这是第二梯度。在此次马航事件中,多重证据指向机组人员的过失是导致空难发生的直接原因,无论是否为劫机,马航在损失赔偿中都不能摆脱责任。

如果飞机和事故原因在短期内能够找到,那么赔偿工作会相对顺利地进行,马航方面需拿出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数额完成赔付。一旦错过了调查的黄金期,原因确认遥遥无期,第二梯度的赔偿将引起很多争议,诉讼便不可避免,从以往案例来看,空难赔偿往往一波几折。由于诉讼地可以有多种选择,如马航事故中,索赔人可在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注册地申请诉讼,也可在航班目的地北京申请,甚至在机票购买机构的注册地。而各国关于航空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不甚相同,索赔人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地点进行诉讼。正是因为这个原因,2009年法航空难索赔持续了多年。许多人呼吁马航的赔偿应看齐洛克比空难,殊不知利比亚的赔偿在事故发生15年后才到遇难者家属手中。此次事件一旦确定为恐怖袭击或劫机,马来西亚方面将负有无限责任。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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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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