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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常态化 保护投资者利益措施需跟上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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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油将成“央企退市第一股”的事实,引来投资者的抗议。至于直接诉讼,虽然开创了中小股东直接起诉控股股东的制度先河,但实践中能够真正行使上述直接诉权的上市公司小股东寥寥无几。

*ST长油将成“央企退市第一股”的事实,引来投资者的抗议。3月30日,*ST长油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将于4月23日之前进入退市整理期,其后,股票将从上交所摘牌。3月31日,二十余位*ST长油的股民,在上交所门前通过打横幅等方式,要求上交所采取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新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不管你是民营企业,还是央企,达到退市条件就要退市。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目前看是一种趋势,这种趋势只能加快而不能延缓,因为过去的股市有太多不死鸟,造成了证券市场不能实现优胜劣汰的资源配置功能。从*ST长油要进入退市整理板所遭遇的来自投资者的强烈反应看,股市退市常态化,投资者利益维护的措施还要进一步跟上。

目前,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途径,主要是公司法规定的衍生诉讼和直接诉讼。衍生诉讼的门槛过高,即要求持股 1%以上的股东连续持股180日,而在我国大股东一股独大、小股东散乱量小的情形下,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创业板的中小股东。至于直接诉讼,虽然开创了中小股东直接起诉控股股东的制度先河,但实践中能够真正行使上述直接诉权的上市公司小股东寥寥无几。

对于*ST长油退市,投资者认为公司有责任,其中,2010年度的亏损是在2012年追溯导致的。笔者以为,对于处理退市公司的法律问题,应该改革当前的诉讼机制,让投资者拥有更为通畅的法律维权通道。

笔者建议,借鉴境外成熟高效的共同诉讼机制来改造我国现有的共同诉讼机制。境外最为完善的共同诉讼机制当属美国的集团诉讼机制,尽管美国的集团诉讼机制有着其自身独特的国家结构、司法体制和文化理念的烙印,但经过改良可以在国内证券市场作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武器。

除了在诉讼机制上创新外,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援助也是一个有力的措施。在国外证券市场中,律师往往作为证券集团诉讼的发起者,原因是基于“胜诉酬金原则”,律师可以从胜诉或者和解的巨额赔偿中获得相当比例作为酬金,这一制度可以极大地调动了律师的积极性。不过,在引入这一制度的同时,要避免造成滥诉,因为在实践中,有部分律师违法联络当事人提起诉讼,违背当事人利益与上市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获取酬金。引入“胜诉酬金”制度,可以以律师的专业能力辅助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比如在*ST长油退市过程中,律师可以帮助中小投资者进行维权,从更为专业的法律角度寻求投资者维权的方式。

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要做到维护投资者利益,还要让上市公司更加注重规范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证投资者知情权的首要保障,境外主要证券市场无一不在信息披露环节严格把关,除了把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驱逐出去外,还将信息披露要求贯穿市场交易的全过程。A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披露内容不全、信息披露内容虚假、信息披露渠道单一、信息披露时间滞后的问题。上市公司要逐步建立董事会信息披露责任制和董事长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权责、强化保荐人信息披露的监督权力,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和规范。

总之,在证券市场逐步加大退市力度的大环境下,建立健全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路还很遥远,希望监管层推出更多有力措施来维护投资者利益。

[责任编辑:liuqiang]

标签:信息披露 退市公司 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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