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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证监会曾撤回证据 因觉得对他们不利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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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3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原告杨剑波代理律师李江原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证监会做出的针对“光大乌龙指”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剑波在微博中写道,“相信我会赢” 摄影/新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3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双方就发生错单交易是否为内幕信息等内容进行辩论,原告杨剑波表示,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推动中国法治进步。

现场

庭审持续三个半小时

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案于昨天在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开庭。因西中法庭旁听席座位有限,而此案又备受关注,北京青年报记者提前一个多小时赶到位于石景山路16号的北京一中院,此时已有二三位记者在门口等待,9点左右,中院门口已经排起长队。

昨天上午9时30分,正式开庭,因此次案件公开审理,有四五台摄像机对案件现场进行直播,右侧第一排还安排了文字直播。西中法庭面积并不大,旁听席位大约在八九十个,坐得满满当当。

原告杨剑波本人亲自出庭为自己辩护,以及两位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和杨翼飞,与被告方证监会两位委托代理人展开唇枪舌剑,两人均为证监会工作人员。

原告杨剑波代理律师李江原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证监会做出的针对“光大乌龙指”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审判长在现场提出,合议庭当庭评议两被诉决定针对其他主体做出的处罚内容,及市场禁入内容与原告杨剑波没有利害关系,原告只能针对两被诉决定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市场禁入内容提起行政诉讼。并询问杨剑波及李江“是否坚持刚才的诉讼请求描述”。

为此,杨剑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要针对证监会向杨剑波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被告证监会请求法院维持被诉的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时间从中午12点一直延迟到下午1点多。整个庭审时间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当庭并未宣判。

激辩

法庭四大争议焦点

光大证券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媒体报道能否作为错单交易信息公开的证据?光大证券对冲行为是否按既定计划实施?杨剑波是否在光大证券涉案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就以上四大焦点展开争辩。

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是内幕交易?

当庭辩护的主要核心是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是内幕交易,因相关认定此前尚未有过先例,因此双方在关键问题的争论较为激烈。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证监会则坚持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本案中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因此,证监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

媒体报道算不算信息披露?

李江指出,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如果作为内幕信息,其公开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点之前,通过公证机构调取了国内网站及媒体对错单交易的上网时间,由于大量媒体的报道,错单交易信息在中午已经成为公开信息。被告认定内幕信息是下午2点22分发布有问题。不能把内幕信息公开方式仅仅界定为上市公司的主动披露。

证监会则认为,内幕信息公开由上市公司经过一定的程序向市场披露,而不是由一般媒体进行任意揣测。当日上午关于光大乌龙指的报道并未经过光大公司确认,光大董秘梅键予以反驳,否认了市场波动是由光大证券乌龙指导致的,市场投资者无法从前后矛盾的报道中得到真实情况。针对本案而言,上市公司如果不进行信息披露,当日中午出现了很多传言,市场主体如何区分真假。

光大证券的对冲是不是执行中性策略?

光大证券8月16日下午的对冲行为究竟是按照公司原定的策略实施的还是针对突发事件的临时部署?李江指出,“上午在A股市场发生了72亿元的交易,所以需要在其他市场和产品交易中进行操作,以对冲上午买入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光大证券当天下午的交易行为是按策略投资部的计划和安排实施的,按照光大证券自营业务中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的策略实施的。”

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上午的事件是突发事件而不是光大证券事先安排好的,光大证券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反而进行交易,这不是执行中性策略。“法律没有禁止企业采用风险行为自救,被告认为原告合法避险的方式是将上午突发事件的发生具体原因在告知公众后,让社会及本人都处于平等信息知情地位后再操作。但本案中,原告恰恰相反。”

杨剑波是否应担责?

李江指出,杨剑波执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是执行公司工作制度,是一种岗位职责所决定的工作任务。杨剑波在8月16日下午负责对冲交易也是根据公司管理层决定实施的,杨剑波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也不是决策层人员,只是投资部的部门经理,原告负有执行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当然义务,不是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回应称,根据杨剑波交易笔录以及交易情况说明、光大证券会议纪要,当时参加会议的四个人员,均证明原告不仅参与了决策会议,下午交易是由原告提议的,并且由其具体负责执行。证监会考虑到这一点,认定法定代表人总裁是直接负责人,而杨剑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追访

证监会曾撤回证据

杨剑波庭审后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交换证据期间,证监会曾撤回部分证据。刚开始,证监会引用了最高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后来相关证据被撤回。“我在和他们工作人员闲聊时强调,此次事件是内控问题而不是内幕交易,此后,他们可能觉得最高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对他们不利,因此撤回了相关证据。”

杨剑波还透露,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当天中午1点1刻左右,光大证券已将拟好的公告递交给了上海证监局,但直到下午2点多公告才正式发布,显然公告发布事件的滞后不是光大证券方面的问题。

预计

判决结果会很快公布

原告杨剑波代理律师李江表示,此案事实比较清楚,应该很快会公布判决结果。对于具体判决时间,他则表示,至少也要十多天才能公布结果。

对于此案胜诉的概率,李江表示,不做任何预测,等待法院宣判。而当事人杨剑波表示,无论结果如何都将推动中国法治进步。不过,他也透露,对其代理律师和他本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比较满意。

在开庭之前,杨剑波在微博中写道:“相信我会赢的,是因为对这个社会的法治进步以及法院有信心,证监会的错误太明显了。”

本版文/本报记者吴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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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y]

标签:杨剑波 光大证券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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