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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案昨日开审 称证监会错罚、滥用职权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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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负责相关交易,因乌龙指事件被证监会处以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等处罚。基于这几点,证监会请求法院维持被诉的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新华社图

■新快报记者曾勇实习生潘林莹

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昨日上午在北京一中院公开庭审。此前,杨剑波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负责相关交易,因乌龙指事件被证监会处以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等处罚。杨剑波认为其不应受到此处罚,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证监会撤销其市场禁入等处罚决定。

事件

72.7亿元大单瞬间让大盘上涨近6%

致A股当日大涨大跌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乌龙”,在进行ETF套利时,错误地下单234亿元买入,大量买单将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诸多权重股瞬间触及涨停,导致大盘一度上涨了近6%。最终成交72.7亿元,造成了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大幅波动。在市场异动下,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以为有利好消息将出台,纷纷追高买入。与不明就里的投资者操作相反的是,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并导致市场在午后不断震荡回落。截至收盘,大盘不但未能飘红,反而收跌0.65%,与盘中一度大涨5.61%相比,已跌去逾6%,追高买入的投资者亏损惨重。

杨剑波正是当时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负责相关交易。因此,事件发生后,杨剑波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杨剑波对证监会的决定表示不服,于今年2月18日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他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他也并非乌龙指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庭审现场,杨剑波方面称,证监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归咎错误。而究其原因是因为证监会“滥用职权、超越职权。”

证监会认为,对杨剑波做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认为光大在乌龙指期间发生程序错误,其在内幕信息未公开之前应该拒绝交易,而不应该反手交易,违反公开交易原则。

光大证券净利因此大降近八成市值蒸发146亿元

影响

在“8·16”事件后,为了补充流动性、降低“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的比例,光大证券集中处置了部分权益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亏损7.1亿元,债券投资业务小幅亏损408万元。2013年年报还显示,因“8·16”事件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格被暂停,相关投行业务开展受到制约。

报告期内光大证券因“8·16”事件受到证监会行政监管处罚,罚没款共计5.23亿元,公司原总裁徐浩明、原助理总裁杨赤忠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原董事会秘书梅键因信息误导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受“8·16”事件影响,光大证券去年盈利仅20578万元,同比下滑79.48%。不但自2010年以来已连续四年负增长,去年盈利更仅为其2010年22亿元盈利的零头。

同时,该事件还为光大证券留下了两个后遗症:投资者向光大证券索赔和评级年内将下调。光大证券年报显示,截至去年末,其收到法院已受理的“8·16”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共7起,涉诉标的约105万元。此外,今年的券商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将于2014年7月完成,光大证券在2013年报已经悲观地表示,“受‘8·16’事件与天丰节能事件行政处罚的影响,可以预判公司的监管评级将显著下调。”

二级市场上,“8.16”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一度停牌核查。在承认为乌龙指主角复牌后,股价一字跌停,其后一路震荡下跌,至今尚未恢复元气。截至昨日收盘,其股价报收于7.85元,已较其去年8月16日的收盘价12.12元下跌了35.23%。按其34.2亿股的总股本测算,市值已累计蒸发了146亿元。

杨剑波与证监会双方争议焦点

焦点1

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杨剑波方面: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证监会方面:我会认为,光大证券在事发后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合法披露相关信息,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

焦点2

光大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杨剑波方面: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按照自营业务中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的策略实施的,是市场中性策略投资。

证监会方面:光大证券的相关行为不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原告提供的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管理规定是一般规定,不属于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进行的情形。“法律没有禁止企业采用风险行为自救,被告认为原告合法避险的方式是将上午突发事件的发生具体原因在告知公众后,让社会以及本人都处于平等信息知情地位后再进行操作。但两案中,原告恰恰相反,利用只有他自己知道信息的优势,在下午进行其所称的紧急避险行为。”

焦点3

原告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剑波方面:自己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也不是决策层人员。案件涉及的交易行为是执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是执行公司工作制度。

证监会方面:杨剑波在事件发生之后,与光大证券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开会达成了意见,并由杨剑波负责事实,杨剑波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该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这几点,证监会请求法院维持被诉的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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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ufang]

标签:证监会 杨剑波 光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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