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拟斥资30亿在通辽市建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4月4日晚间,阳光电源(300274)公告,公司(“乙方”)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简称“甲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事宜于2014年4月3日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4月4日晚间,阳光电源(300274)公告,公司(“乙方”)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简称“甲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事宜于2014年4月3日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规划总装机容量300兆瓦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总投资30亿元。其中,一期装机容量50兆瓦,预计2014年7月开工建设,二期装机容量100兆瓦,预计2015年7月份开工建设,三期装机容量150兆瓦,预计2016年7月份开工建设。
甲方负责以租赁方式承包给乙方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为乙方提供升压站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发展新能源政策支持乙方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并确保乙方光伏项目进入政府规划。甲方保证乙方享受西部大开发及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税收政策,积极配合并协助乙方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协议,乙方在奈曼旗成立项目部,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在甲方协助下,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分期核准,乙方承诺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8个月内完成安装建设投产发电。乙方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向甲方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让或出让甲方为其配置的光伏发电项目资源。乙方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限完成项目前期及建设工作,如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乙方将无偿放弃该项目,本协议自行终止。
阳光电源表示,本次签署的项目意向协议书仅停留在战略合作层面,在公司未签订正式协议前,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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