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朱海就:环境不是保护出来的


来源:凤凰财经

人参与 评论

加大惩罚力度不等于环境治理变好

污染的问题是一个权利受侵害的问题,即财产权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得到更好执行的“法治”,而不是某部惩罚力度可能更大的“法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通过一部名义上惩罚力度更大的法律,法治就得到改善,这是两回事。

财知道: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着手加大惩罚力度,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你怎么看这个法律?

朱海就: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来惩治污染企业,这算不算一个进步?笔者不这么认为,我们不能在“环保部门权力扩大”和“环境治理变好”之间划上等号。问题不在于环保部门执法力度够不够大,而在于执法能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公众有没有途径对不作为的环保部门问责。因此,对不得力的环保执法部门的惩罚力度加大,而不是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加大才算真正的进步。

衡量一部法律是否有进步意义,关键看公众的权利是否会因此而得到更好的保障。新环保法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扩大了公众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环保有不小的进步意义。但是,它限定了发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全国只有约三百家环保组织符合这个要求,普通个人还是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一个遗憾。

财知道:此新闻甫一出台,一方面很多人都点赞,觉得治污需用重典。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环保部门会选择性执法,再增政府部门手中的权力。你怎么看?

朱海就:“治污要用重典”的观念难以成立。污染的问题是一个权利受侵害的问题,即财产权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得到更好执行的“法治”,而不是某部惩罚力度可能更大的“法律”。这里区分“法治”和“法律”是必要的,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通过一部名义上惩罚力度更大的法律,法治就得到改善,这是两回事。

立法是需要的,立了法之后,我们更关心它能否得到执行。一部良好执行的法律,必须使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受到同等程度的监督,任何主体违背法律都要受惩罚,不能有例外。要对污染的企业有惩罚,首先是要是惩罚污染企业的政府(环保部门)受监督,假如政府不受监督,免于处罚,那么惩罚污染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落空。因此,仅仅单方面地赋予政府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于事无补的。

污染是一个产权问题

污染问题是一个产权问题。当产权界定清楚之后,污染就是“交易问题”和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了。因此,没有什么环境保护的问题,只有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污染,是作为交易之基础的法治,或者说产权制度出了问题。

财知道:很多人觉得污染有负外部性,而且关系到每一个人,和其他商品不一样,需要政府起主导作用。你怎么看这种观点?

朱海就:如上所述,污染问题是一个产权问题,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法律所确定的产权,而不是保护环境。当产权界定清楚之后,那个就是“交易问题”和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了。因此,没有什么环境保护的问题,只有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污染,是作为交易之基础的法治,或者说产权制度出了问题。

假如有了明确界定的产权,即法治,那么就会提供一种“环保的巨大激励”,因为每个消费者都希望使用环保的产品,企业就会去满足这种需求,从中获益,即环保将成为企业获利的机会,这意味着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将自发地去解决环保问题。但是,假如没有法治,将提供相反的激励,在这时,企业的激励就是钻空子,污染了再说,不污染白不污染,“公地的悲剧”将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去开发更好的环境友好型的产品,他们的目光一定是短期的。

因此,美好的环境只是法治的一个“非意图”的结果,追求“产权的保护”才能实现“环境的保护”,而直接追求环保这个目标,而忽视产权问题,那恐怕是实现不了这个目标的。

我们要让“产权意识”代替“环保意识”,改“保护环境”为“保护产权”,“改善环境”为“改善法治”,这样环境才有希望。“保护环境”这个概念至少它是不符合经济学和法律常识的,“环境”不是一个“财产”概念,“保护环境”究竟是指保护什么,究竟是谁的“环境”,谁保护谁的财产这些都说不清楚,假如是别人的财产,需要你去保护吗等等。不能指望一个语义模糊的概念对环境有改善。

所以,问题的核心,不是政府该承担什么责任,政府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恰恰是我们想当然地把“环境保护”的职责赋予政府,从而导致人们产权意识的淡薄的。

不改善法治,环境问题不可能解决

环境的悲剧,其实是法治的悲剧,是法治沦陷的体现,在“公地”的情况下,人们都短平快,不顾他人利益,受侵害者也无处伸张,环境怎么能不污染。

财知道:我们知道,现在中国的空气、耕地等污染已经极其严重,甚至快到无法忍受的地步,这难道不是污染企业造成的后果吗?如果政府不管,怎么才能解决污染问题?

朱海就:空气和耕地严重污染,恰恰都是因为它们都是“公共产品”,在这些领域,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污染是“公地悲剧”的体现。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空气虚无缥缈,界定产权是不可能的,但问题不是“不能”,而是“不可以”,只要开放这个排污市场,不把空气视为公共产品,使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界定空气产权的方式有利可图,企业家就会不断地想办法去界定它,比如新的节能减排技术或空气净化技术。

所以,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企业一定有污染环境的激励,企业的目标都一样,就是赢利而非污染,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下,企业赢利的目标和公众的环保目标是兼容的,用经济学的话,是“外部性会内部化”,相反,就有可能是冲突的。一味地试图管制企业,而不试图改善改善法治,环境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

环境的悲剧,其实是法治的悲剧,是法治沦陷的体现,在“公地”的情况下,人们都短平快,不顾他人利益,受侵害者也无处伸张,环境怎么能不污染。所有有助于法治的,才是有助于环境改善的。对环境问题的治理,应该成为推动中国法治的一个契机。

朱海就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tanhc]

人参与 评论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凤凰财经”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或音视频),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凤凰网财经频道(010-60676000)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0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